导读:国家在推进程拆迁过程中为了有效扼制暴力拆迁、违法拆迁等诸多违法问题,相继颁布了各类法律法规以规范此类行为的发生。诸如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的规定并不在少数,但暴力强拆至今未能杜绝,相反他几乎存在于每一个征地拆迁项目过程中。本文,看刘勇进律师如何应对强拆行为,协助委托人赢得胜诉,挽回损失。
【暴力强拆难以休 】
王女士对位于淄博市XX村果园内拥有合法房屋及院落。多年来,王女士全家都在此居住。2018年5月18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未通知、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王女士的房屋院落予以拆除,屋内物品损失殆尽。王女士认为,街道办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已经实际影响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此委托刘勇进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发现诸多违法点,依法指导委托人起诉】
刘勇进律师听过详细案情后向委托人解释道: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及社会组织不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街道办实施强制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法律规定行政强制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就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履行相应的送达程序,本案街道办在实施涉案行政行为之前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所实施行政行为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且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给毛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犯了毛先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辖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故街道办不具有查处拆除的职能,超越法定职权应予确认违法。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王女士位于淄博市XX村房屋及院落的行为违法。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近日,王女士收到了胜诉判决:
在收到胜诉判决后,委托人对接下来的案件代理工作,以及妥善解决纠纷充满了信心。刘勇进律师表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如对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那么相关部门就会口头告知你房子是违法建筑让你自行拆除,或是作出《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限期你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若你不拆,便会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带人将房子强制拆除,这种是违法强拆。
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我们要及时委托律师寻求司法救济。专业征拆律师可以根据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经验,迅速指出文件的违法点,对抗制约征收行为的进程,帮助当事人争取谈判的筹码,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成功捍卫被征收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