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中,补偿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偏低、计算方式错误或适用标准不当时,是否享有异议复核的权利?从法律层面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被征收人设置了充分的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可以就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鉴定,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补偿方案公告期的异议权:书面意见与听证申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与意见征求,是保障被征收人异议权的第一道制度关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交对补偿方案的具体意见。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指出补偿标准适用错误、补偿项目遗漏、安置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征收部门应当对书面意见进行回应,并在修改补偿方案时予以考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申请听证,以增强诉求影响力。
2、评估报告的复核与鉴定权:10日异议期与10日鉴定期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城市规划区内原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部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享有法定的复核和鉴定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10日复核—10日鉴定”的两级救济机制,是被征收人校正评估结论的核心程序武器。
在补偿评估中,被征收人应当逐项核对评估报告的评估时点、评估方法、可比实例选取等核心参数,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复核和鉴定程序,以保障在被征地块上的占地补偿总额不因评估瑕疵而下行。
3、补偿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持异议,并且行政协调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补偿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及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被征收人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在收到补偿决定后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并就省、市、县三级政府审批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错误等合并提出抗辩。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要确保补偿标准的异议复核权得到充分保障,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书面异议应当明确指出补偿标准中的问题,如区片综合地价适用错误、青苗补偿标准的计算争议、地上附着物补偿分项遗漏或地类认定不符等,并保留提交凭证。书面异议是启动行政协调程序的前提。
第二,收到评估报告后,在10日内启动复核程序,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在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错过复核期,评估报告将丧失从源头校正的可能性。
第三,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启动救济程序。
第四,对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集中表达诉求。
结语:被征收人对土地的补偿标准享有完整的异议复核权利。从补偿方案公告期的书面异议和听证申请,到评估报告的复核和鉴定,再到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为被征收人设置了多层级、递进式的权利救济体系。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各项权利,在公告期书面提出异议,在评估报告送达后10日内申请复核,在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申请复议,守住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每一道异议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