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征收的实际操作中,受限于调查疏漏、历史遗留问题、测量误差或文书登记不完整等原因,一部分被征收人可能面临“漏项补偿”的困境——即应当予以补偿的项目或物品被遗漏在补偿方案之外,导致实际获得的补偿款远低于法定应得的数额。当被征收人发现补偿方案或评估报告中遗漏了部分地上附着物、青苗、建筑附属物或其他合法权益时,应当如何依法主张?
1、漏项补偿的常见形式与法律依据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项目“漏项”是较为常见的争议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的法定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实践中,漏项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不全,征收方在现状调查时遗漏了部分树木、苗木、水井、围墙等附属物;补偿项目未列齐,评估报告或补偿方案未将装修、水井、地窖等附属物纳入补偿范围;建筑附属物遗漏,院落硬化、构筑物等未纳入评估;停产停业损失遗漏,对于实际经营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忽略;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未予列明。
对于漏项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坚持“全面补偿”原则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地类与面积认定、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计算等有异议的,可以在提起相关类型诉讼时一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上述行为的合法性。
2、群体拆迁中漏项补偿的发现与证明
在群体征收中,被征收人如认为补偿方案存在漏项,首先应当通过查阅补偿方案和评估报告来比对自身实际财产情况。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登记时,被征收人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填报房屋征收补偿申报表,并配合征补中心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和测量、登记造册,对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如果被征收人未如期填报房屋征收补偿登记表或未在房屋现状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由征补中心按照房屋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予以确定补偿对象的数量和内容。因此,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阶段就应当仔细核对登记内容,确保每一处地上附着物、每一株青苗都被完整记录,避免因遗漏登记而导致后续漏项。
在发现漏项后,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收集和固定证据。适格原告包括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实际种植人(含承包经营权人、实际投入种植者),需提供承包合同、权属证明、种植记录等材料证明对补偿标的享有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尽可能保存苗木照片视频、合作协议、征地公告材料等证据,佐证附着物所有权及补偿遗漏的真实性。
3、漏项补偿的程序救济渠道
在程序层面,征收项目要为被征收人提供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首先,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补中心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没有异议。其次,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这两个法定异议期间是发现漏项后第一时间主张权利的黄金窗口,被征收人切不可错过。
如果补偿方案生效后,被征收人仍然发现漏项未被纠正,或在补偿款实际发放时发现漏项仍被遗漏,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地类与面积认定、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计算等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应当提交周边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证据、评估报告、补偿方案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群体维权的协同策略
漏项补偿的主张在群体征收中尤其需要协同行动。如果被征收人群体发现同类漏项问题——例如同一片区多户的果树清点不全,或多个被征收户的地上附着物均未被完整登记——则群体联合维权的效果远优于单打独斗。被征收人群体可以在公告期内联名提交书面异议,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申请听证,还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阶段以集体诉讼的方式统一主张权利。群体维权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可以分摊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集中证据形成压倒性的事实证明力。
对于评估报告中被遗漏的项目,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法律提供了完整的救济路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评估异议的“复核—鉴定—诉讼”三级救济路径,是被征收人就漏项补偿问题主张权利的重要程序性通道。
结语:从公告期内的书面异议到听证申请,从评估复核到专家鉴定,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每一个法定环节都为漏项补偿的主张提供了制度化的救济通道。对于被征收人群体而言,关键在于抓住黄金窗口期,做到“早发现、快行动、完整记录、集体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