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宅基地房屋被征收对老百姓来说是头等大事,虽然只是征收两个字却关乎着被征收人最基本的居住生活和未来发展问题。
基本案情
居住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的王先生一家的房屋在2016年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之内,此前一直在与征收方进行沟通协商,但是一直没有任何进展,征收方给王先生家的补偿一直都偏低,无法保证王先生家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在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征收方给王先生下发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载明,如果王先生没有异议就将按照补偿决定书的内容来对王先生进行安置补偿,这份补偿决定书中的补偿金额依然很低,对王先生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律师提醒: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为政府房屋征收的最终决定和主要依据,在这关键时刻,老百姓对决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一定要及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法撤销政府作出的决定书,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
在此情况之下,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选择来到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能把这份影响到自己权益的补偿决定书撤销,防止征收方按照补偿决定来进行安置补偿。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与郑森林律师在律所接待了王先生,在了解了王先生家的情况、看过相关的征收补偿决定后,认为该补偿决定补偿标准太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陈律师和郑律师在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后,紧急对王先生家的材料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法定期限内帮王先生提起了撤销补偿决定的诉讼,防止补偿决定到期生效。
在本案的起诉状中,律师主要提出以下三个诉讼观点:
一、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补偿项目缺失
补偿决定中的补偿金额过低,无法保障原告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另外,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并未对原告的停产停业损失作出补偿,补偿项目缺失,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
二、征收补偿决定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王先生家的房屋还涉及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定。但在这个案件中,河北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并未就涉案地块作出征地批复。因此,征收方在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征收集体土地,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该安置补偿决定亦因严重违法而应当被撤销。
三、据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评估报告的作出程序、实体皆严重违法,无法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在这个案件中,征收方在未经原告等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下,擅自指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严重违法。同时,指定的评估机构并不具备不动产评估的相关资质,其所作评估报告应属无效。
案件在开庭之后,律师在法庭上将自己的观点一一阐释,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陈丽芳律师、郑森林律师的观点,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判决:
撤销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
律师分析
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征收程序中是征收方作出的,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大的一份文书,一旦征收补偿决定书生效,基本意味着当事人的房子会按照补偿决定书的内容进行补偿。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如果收到了补偿决定书,一定要及时委托拆迁补偿律师介入,否则很有可能耽误诉讼权利,导致权益受损。有类似问题的当事人也要及时地咨询律师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