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全国掀起的城镇化改造中,不少地方人民政府大兴整治拆除违法建筑之风,还有个别省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拆除工作量,各级地方政府迅速行动,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拆违风暴。据笔者观察,拆违的真正意图,为低价收购土地。笔者作为一名征地拆迁业务的专业律师,强烈质疑当前不少地方人民政府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即为违法建筑。但在现实中,违法建筑并不如法律规定地这么简单,而违法建筑之现象与我国长期以来法治状况、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民生就业保障及社会发展等等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地归罪于业主,更不能为低价获取土地,进行所谓“严格执法”。笔者认为,在当前对违法建筑的处罚,要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妥善加以处理,特别要适用行政比例原则,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行政比例原则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有的法律条文上还是反映了行政比例原则的理念精神。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再如:《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规划局行政一案的(1999)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首次在司法审查中运用了行政比例原则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书中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此体现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的理念。行政比例原则在适用中,已有明确的依据。
如上所述,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则这种损害应当尽可能地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一般来说,行政比例原则有三个基本特性:1、适当性;2、必要性;3、相当性。比例原则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比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施工,充耳不闻,等工程建成后,采取罚款措施来进行处理,这无助于实现城市规划秩序之行政目标。比例原则必要性指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比例原则相当性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平衡,两者之间应保持相对衡平的关系。简而言之,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在目的、手段上,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得以避免或降低到最低限度。
在当前不少地方掀起的拆违运动中,多见对所谓违法建筑,行政机关采取的处罚措施,均为责令限期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对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没有实质性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仅仅违反程序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罚款、责令补办手续的处罚;相对人实质性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影响当时城市规划的实施,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目前对违法建筑的整治查处,其背后是地方人民政府对涉案区域土地的窥视、猎取,此为选择性执法。笔者认为,城镇化运动亦是宣传法治、践行法治、推进法治的大好时机。对所谓违法建筑的查处,行政机关要适用行政比例原则,妥善处理“违法建筑”,特别要妥善处理“违法建筑”的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