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学院路北端土地一级开发》京(海)政地征〔2012〕030号文件,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实施的“学院路北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拟对东至学清路,南至月泉路,西至双清路,北至北五环路辅路范围内进行征收,建设为商业金融、多功能、教育科研、文化娱乐等用房。2014年4月30日,落实该项目的北京市中关村国际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搬迁公告,要求各被拆迁人在6月20日之前完成搬迁。赵先生承租的平房处于拆迁范围以内。
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给予的安置补偿标准极不合理,赵先生遂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4年7月16日,赵先生径直来到以专业拆迁征收维权而蜚声国内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找到资深拆迁维权专家段福惠律师,并签订了拆迁专项委托代理合同。由此揭开了拆迁维权的序幕。
序幕拉开,战事随之而来。2015年4月2日,北京城建银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赵先生告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其声称受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管理2号院,并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诉请赵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搬离并腾空2号北小院。至此,硝烟四起,难关纷至沓来,赵先生愁眉不展。且看段律师如何来破局扭转乾坤。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政府信息公开,寻根究源,打开局面。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段律师认为从根源上打开拆迁征收的被动局面,首先就要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入手。受理案件后,段律师立即向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发改委)申请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立项批复文件。“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未久北京市发改委做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公开了《关于海淀区学院路北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于拆迁许可证,海淀区房管局答复称未掌握此信息,段律师遂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征办)申请拆迁许可证信息公开,海征办亦称未掌握此信息。政府方面不按法律程序行事以至于斯,被拆迁人的权利岌岌可危,且看段律师计将安出?
办案第二辑:行政复议,打蛇上棍,反客为主。
北京市发改委做出信息公开答复后,段律师仔细研读《批复》文件,希冀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段律师认为,北京市发改委在该项目立项中并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在缺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土地预审文件的条件下同意立项,同时又没有举行听证,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合法。据此,段律师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批复》违法。然而好事多磨,北京市人民政府罔顾法律规定而言之凿凿,维持了北京市发改委作出的《批复》。对此,段律师却胸有成竹地表示这早在她的意料之中。
办案第三辑:行政诉讼,要求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律师函,不退反进,步步进逼。
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段律师随即对北京市发改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前述《批复》违法。
在等待法院受理的过程中,随着项目的推进,拆迁人有恃无恐,嚣张跋扈。拆迁范围内多户房屋遭到非法强拆、物品损坏,被拆迁人自身也遭到暴力殴打,只能住院治疗。2015年2月5日,段律师起草《要求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致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请求该局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保护被拆迁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随即又向该项目拆迁指挥部致律师函,要求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5月6日,赵先生立项批复纠纷案开庭。西城法院以原告赵先生作为涉诉房屋承租人,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其实,该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并无环评审批文件,土地预审文件也已经过期,被告北京市发改委败诉是板上钉钉的事。结果虽不尽人意,但段律师认为“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赵先生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得到维护。
一审裁定驳回后,段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上诉人赵先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姑不论其是否房屋所有权人,即使是房屋承租人也属于拆迁当事人之一,而且已有相关判例认可承租人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明显在混淆视听,为拆迁人张目。该项目连拆迁许可证都没有,征收决定也没有,立项的程序也未必合法。然,二审法院并未持法公判,与一审的理由如出一辙,裁定驳回了上诉。(郭峰/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