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河南确山县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四千多万征地补偿款对不上账”这一事关数千万征地补偿款去向的信息公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报道播出后,当地开始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向相对权利人公布了剩余征地补偿款的去向。然而当地公布的所谓“去向”,仅是盖有公章的两张证明,证明数千万剩余征地补偿款回到了县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虽然没有征地补偿转款凭证,但是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遂平县法院审判长李蔚认为,当地政府已经履行了法院确定的义务,“有县政府的证明,有财政局的证明,我认为就可以了。”
问题是,这样的“证明”和“回复”,真的如这位法官所言“可以”了么?在明律师的回答是清楚的:当然不可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通俗地讲,最终得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定要是“过去”的事儿,即政府在履行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这一职责的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而不能仅仅是事后为了应付诉讼而给出的所谓“证明”。具体到本案,县政府、县财政局给出的这两份答复完全是答非所问,与村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符,其法律性质仍是不作为、未依法公开。
让我们看一下本案中信息公开部分的是非曲直吧:
其一,根据《条例》第11条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换言之,本案中县政府没有对征地补偿款的去向主动进行公开,其行为本身即已违法;
其二,鉴于县政府“答非所问”,村民有权针对其所作出的这两份“证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按照村民申请的内容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继续进行公开。
其三,《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其四,《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可知,本案中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救济渠道远未穷尽,村民完全可以依法穷追猛打,迫使政府将这数千万元的“亏空”交代清楚,老老实实、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在明律师认为,本案中最糟糕的还不是县政府、县财政局,而是那个面对媒体询问公然宣称“我认为就可以了”的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究竟“可以”还是“不可以”,其心中的“门儿清”的,但却作出了这样的回答,实在与法治的精神不相符合。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若也如此“不作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老百姓的合法权利又该如何寻求救济呢?诚然本案中媒体的持续报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媒治”毕竟不等同于“法治”,因为媒体不可能对每起不平之事都进行报道。法治无力靠“媒治”,这现阶段的状况,能否在未来得以改善,这要靠被征收人、律师和社会各界关心法治建设的人共同来行动。譬如本案,就应当接着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