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明律师总结这4大类违建的意义在于告诫老百姓,一定不要触碰违法建筑处置领域的政策和法治底线。的确有一些带引号的“违建”是能够在征收中获取一定数额的适当补偿的,但也的确有一些不带引号的彻头彻尾的违建没有这样好的运气。2019年,以下4类违建的命或许是长不了了……
作者丨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情况一:“暂停公告”发布后抢盖的建筑】
为获取不正当的补偿利益而故意在征收范围确定后抢出来的房屋是百分之百的违建,不可能获得任何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8条对此均有明文规定,大家可以方便地查询到。简言之,无论是城市房屋还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抢出来的都是只拆除不补偿,大家一定要避免这种不明智的做法,免得耗费了人力物力又得不到任何补偿,来个偷鸡不成蚀把米。
至于“暂停公告”的有效期限在城市中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年,农村则可能延长至1年半。
【情况二:城市上世纪90年代以后建造的无证房屋】
无证房屋这回事城市和农村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城市的相关立法启动较早,故其要求更加严格。譬如《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颁布于1984年,在此以前建造的无证房屋尚可以“历史遗留原因”“法不溯及既往”等理由对违建认定加以反驳。但此后建造的无证房屋就基本上没什么理由可找了。有法不依的结果只能是被认定为违建,违建不补也就是顺着推下来无可避免的结局。
在最高法裁判的“许水云案件”中,认定许的房屋建造于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故其无证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也就是说,历史遗留问题也要有个认定的“度”,90年代以后未经审批私自在城市棚户区、胡同中建造的各种房屋被作为违建认定拆除几乎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2019年一些地方“疏解、整治、促提升”持续推动的大背景下。
【情况三: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无证建筑】
对于很多城市而言,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整治已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譬如在明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及的2019年北京市即将大力开展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工作,其中就直接涉及对相关院落内无证违法建筑的拆除清理问题。鉴于这些建筑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或相关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区域内,其被率先依法拆除的可能性较一般城市无证房屋会更大。且实践中在遭遇文保腾退等搬迁项目时这类房屋“零补偿”也是常态,2019年的申请式退租从政策上同样不会例外。
【情况四:农村耕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非农建筑】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和刚刚发布的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及有关“三块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内容,农村耕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非农建筑属于违法用地性质的违建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这在中央刚刚重拳摧毁的陕西西安秦岭北麓违建别墅案中可见一斑。无论怎样改革、放活,对耕地的保护和严格管控都会是不变的重要国策和《土地管理法》的核心立法目的之一,今后不会有任何放开、动摇的迹象。实践中,占用耕地、农用地建造厂房、“大棚房”等现象屡见不鲜,但并不应其泛滥成灾而自动获得合法身份。一旦征收拆迁来袭,这类房屋经依法维权也很难获得满意的补偿,被作为违建拆除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需要不厌其烦地再次强调的是,农村建房是需要经过严格、繁复的审批流程的,从村里到县里都要审批,有的地方甚至多达6步之多。那么差一步证件也下不来,证件下不来就不能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完全合法而无风险的。村长无权通过“点头”“批条子”来审批建房,村民更不能想当然地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和生产用房,认为“法不责众”“别人都建了我不建吃亏”。违法用地类违建一旦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大家一定不要以身试法。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这4种违建在面临征收拆迁时无疑都会遇到很大的麻烦。若确实存在涉案建筑建造年代较早,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有明确的文件支持或因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导致本符合审批发证条件的房屋迟迟没有发证等客观情况,被征收人仍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尽力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建造房屋这一行为和事实的合法合理性。不过一般而言,无证的和证件齐全的最终补偿结果很难一致,广大被征收人还是要对此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尽最大的努力求最好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