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是公房承租人、户口不在本地、与承租人隔代、无法证明与承租人的身份关系……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放在被征收人身上,都会影响被安置人的身份认定。但是天津市的王女士却集中了这四种情况,理所当然的,王女士被房屋征收办冷落了。不通知、不协商、不补偿,王女士似乎陷入了求补偿安置无望的窘境。那么,当在明律师梁红丽接受其委托之后,案件又将发生怎样的逆转呢?35天结案的高效率又是怎样实现的呢?
案情简介:征收来袭却面临无安置无补偿?
居住在天津市某中心城区的王女士因城市规划,其居住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地铁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这本是一件大好事,因为王女士居住的房屋是多年前的老房子了,当时这批房子是作为单位福利房被分配给单位员工居住的。王女士的姥爷因为经济困难,所以得到一个承租名额。王姥爷在此娶妻生子,落户安家。若是在这期间遇到国家征收,王姥爷作为公房承租人,其作为房屋被安置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王姥爷于2013年过世,对该房屋并未留下遗嘱,产权单位也未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王姥爷育有一子一女,大儿未婚未育,一直独身居住国外;小女儿为王女士的母亲,不幸于2008年因病逝世,王女士另有一弟弟。
因为舅舅常年在国外,王姥爷的老伴又很早离世,王母与王女士便承担起照料老人的重任。自王母去世后,王女士为了方便照料老人,搬至该处房屋内居住并对其悉心照料,负责打理其一切生活起居。因为家庭内部纠纷,王女士与舅舅的关系并不和睦,自舅舅2018年再次出国后,王女士便再未能联系到他。而且多年前,王女士因结婚已经将户口移出本地。因此,虽然王女士事实上一直居住在此并为姥爷养老送终,但因户口不在本地,又没有与王姥爷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导致房屋征收办根本未将其列为被安置人。
在征收过程中调查征收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房屋入户测量、评估机构的协商与选定、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等等涉及被征收人重要利益的环节上,征收部门都不约而同的忽略了王女士。王女士在多次被要求腾房但却无人与之协商补偿的茫然情况下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
律师分析: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补偿安置权益
梁红丽律师根据王女士的叙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迅速分析了办案思路。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以及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可知:王姥爷作为该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其享有安置补偿利益,而针对该安置补偿利益,在王姥爷无遗嘱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可法定继承。即舅舅应享有该房屋安置补偿利益的一半份额,王女士与其弟弟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是有权参与本次房屋征收的。听完梁律师分析后,王女士信心满满的委托了梁律师。
接受委托后,梁律师一方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了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批复、征收决定及附带的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及结果等文件;另一方面也指导王女士去房屋产权单位要求出具一份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并找寻三名以上邻居的证人证言。
另外要到王母、王姥爷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舅舅失踪信息,督促公安机关找人。这些材料一是主动出击寻找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之处,二是认清自身不足并用其他证据加以辅助证明主体资格问题。
同时,梁律师从前期调查的事实基础上结合专业的法律分析分别向当地三级政府以及实际征收工作负责人发送了对于本案的法律沟通函。此番操作下来,当地政府开始对王女士的情况加以重视,并积极和王女士协商沟通补偿条件,但因为一直联系不到王女士的舅舅,征收办为了不影响项目,欲为王女士提供另一套住宅,等三位继承人将分配份额协商确定后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梁律师考虑到此方案要求王女士先搬离房屋,又无任何的法定保障,后期王女士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提议可以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将补偿落实,等王女士舅舅从国外回来再将补偿利益进行家庭内部分配。双方正处于协商之中时,王女士的舅舅迫于压力回国并提出只要货币补偿,因为其占据一半份额,梁律师提议王女士直接用其和弟弟的另一半份额要求产权置换。如此协商下来,王女士最终确定了一处各方面都合适的安置房,在律师帮忙下果断签约,至此,这场历经35天的风波仅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律师沟通函就得以完美解决。
在明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遇到征收,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部门文件是否齐全,补偿标准认定是否合理,评估报告是否有误,这些问题都是涉及被征收人最终补偿是否合理合法的关键要素,是需要被征收人重点注意的。但我们最先需要注意的就是自己是否享有获取补偿安置的主体资格,毕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若是不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应问清缘由并及时找寻专业律师进行分析,不要稀里糊涂的就将自己的合法权益拱手让与他人,更不要寄希望于在补偿安置落实后再去与家庭成员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索取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