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征收人难免会对征收补偿方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等文字性材料,或是征地补偿登记、评估机构选定等具体工作程序产生疑问。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程序有问题、征收方的工作不到位时,应当通过哪种渠道、以什么方式提出意见呢?有的被征收人认为,我提了意见也不会有人搭理我,意见也不会被采纳,完全是在过嘴瘾走形式。既然提了意见也没用,干脆就不提了。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可取的。毕竟,在一些情况下,提意见的目的也不单纯是为了让对方采纳。提出意见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你不提,那征收方就真的会认为你没意见了。
【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哪些事项提出意见?】
征收不同性质的土地和房屋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存在区别,被征收人要经历的具体步骤也不一样。被征收人应当在合适的阶段针对特定事项提出意见,才能使意见更有针对性。有些被征收人习惯于把意见、不满、异议攒到程序的最末尾才提,对不起,权利不按期行使是要作废的,你再提很可能会没人听。
下面,在明律师举一些例子。
1.可以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所以,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让被征收人知情、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保证被征收人可以提意见的期限。如果你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发现方案中有不完善、不够人性化之处,都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其修改补偿方案的内容。
同时,被征收人提的意见并非就不了了之了,法律要求政府对公众意见有所回应。《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也就是说,征收方应当把收到的意见、采纳或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方案修改的情况一并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听取意见的程序,充分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可以针对旧城区改建类项目提出意见。
《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我们在地方性政策中也可以找到相似规定。例如,《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中规定,旧城区改建计划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单位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询意见过程实施监督,大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可见,对于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类的征收项目,在实施前要征询居民的意愿,符合条件的还要组织听证。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不愿实施改建,就要向征收方反映,及时要求听证。通过听证会表达诉求,也是提出意见的一种方式。
3.可以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可见,被征收人对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不满意时,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方式提出意见。需要强调的是,申请复核也绝不是“瞎申请”,而是要能够提出你所认为的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故此,提意见一要看意识,二要看本事,能不能提到点子上也非常重要。
再来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
4. 可以针对征地报批前程序提出意见。
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均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报批前,就应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告知农户;应对拟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告知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的农民朋友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情况下,要及时申请听证,如果发现征收方的工作不到位,也可以及时要求其做好告知、确认等工作。
5. 可以针对征地补偿款项的使用提出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由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不规范使用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如果被征收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使用补偿费有异议,就要积极主动地维权。农民朋友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款项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还可以向乡、镇政府反映,要求政府责令改正。
6. 可以在征地实施过程中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此有详细规定,有需要的农民朋友可自行查阅。需要补充的是,批前提意见和批后提意见相比,政策上更鼓励大家在批前尽早提出意见。前述国土资源部《通知》中指出要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在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故此,早提的实际作用会更显著一些。
【怎么提意见才有效?注意方式和对象】
被征收人提意见,并不是我们生活中所理解的说话发言,以口头交流形式告知对方。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提意见的方式和对象要正确,要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意见提得有效。否则,可能提了意见也没有回应,没有起到作用。
例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并指出报告存在的问题。例如,农民朋友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要求听证,应在方案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并注意获取听证笔录。
可见,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意见的方式、渠道、对象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都不同,被征收人可能无法完全弄清其中的要求,最好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这里面一个基本的道理在于“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所有的意见、异议都要落实到纸面上,这样才会在后续的救济程序中产生其证明效力。
在明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不要认为提了意见没人管、提意见没用就放弃提意见,是否提意见与意见是否有实际效果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对于征收维权来说,每一个阶段都很重要,法律赋予我们的各项救济权利都要积极地行使。即使意见没被采纳或是没有下文了,我们提意见的过程中,也会将有助于维权的关键证据保存下来。树立维权意识,坚持尽早维权、积极维权永远没有坏处。
其实,对于征收方来说,充分告知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期限也是好事。工作人员不应把意见视为障碍,应当以真诚的态度积极听取意见,与被征收人充分沟通。这样才有助于顺利完成征收工作,有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早期化解争议,比后期双方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要强得多。毕竟,诉讼不是目的,没有人希望事情发展到动辄就“咱们法院见”的地步。不解决问题,专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绝不是依法行政所应该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