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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违建认定、处置领域,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文件是大名鼎鼎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当然,它也可能以“通知书”或者省略掉“责令”二字等其他名义出现,但都是换汤不换药。那么,行政机关是否能够仅凭一份气势汹汹的限拆决定就将当事人的无证房屋直接强制拆除呢?还会有哪些文件可能出现在违建处置的过程中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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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答案是否定的。仅仅作出一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不足以合法地将当事人的房屋以拆违名义实施强拆的。
至少,在最为常见的针对违反城乡规划类违建进行查处的程序中,你还能够见到以下这些文件:
其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其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可见,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原则,对于能够改正的违建,应当先依法限期改正,而不是直接作出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更大的限期拆除决定。
对于何种情形才是法律规定的“尚可改正”,一方面可依据地方性拆违规定加以判断,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形来个案分析。特别是对于一些无证建筑大量存在的农村地区,“责令限拆”的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将可能严重侵害农民朋友的基本居住生活权益。
譬如《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尚可改正”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本规定第十二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且按照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的;
本规定实施前(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村庄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
我们再强调一次,上述规定并非对“尚可改正”情形的穷尽列举,实践中你的无证房屋到底是否属于“尚可改正”范畴而不应被直接限期拆除,大有可供调查、举证的空间。
其二,听证笔录。很多违建当事人都很容易忽略自己申请听证的权利。事实上,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这一程序的确未被列明。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这一权利后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故此,只要当事人及时要求听证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对于其最终的认定结果一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调查结果之一,是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方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由此不难看出,申请听证是违建当事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救济权利,大家一定不可轻易放弃这一机会。
其三,书面催告。这一环节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35条,是一项没有不行的必经程序。广大当事人可自行查阅上述法条并通过字面意思加以理解,兹不赘述。
其四,强制拆除决定及其强拆前公告。这两份文件的依据分别是《行政强制法》第37条和第44条,也是行政机关动手拆除违建前的最后两个步骤,同样不赘述,大家直接查阅法条即可理解。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17条指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一方面认定、拆除违建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没有以上这些文件,仅凭一份限期拆除决定是不得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另一方面,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确实在整个程序中居于决定性地位,是当事人依法维权所必须捕捉到的“得分点”。即对于叫这个名字的文件,一定要坚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得超过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
对于就一份责令限拆通知的情形,当事人更要坚决委托律师维权,对违法强拆说不。毕竟,即使涉案房屋真是无证的违法建筑,也不能任由行政机关肆意违法拆除。何况,我们不可忘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作出的那份经典判决“(2017)豫行终2450号”中的表述: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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