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一篇名为《本院认为 一场默默无闻的阻击战》的网文在征收维权领域引发了热议。因其所引述的河南省法院法官通过裁判文书论理与“以拆违代征收”行为的斗争触发了该领域长期以来的“痛点”。那么,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以拆违代征收”究竟有何典型特征?法官又是依据什么判定涉案项目中行政机关的“拆违”行为系滥用职权呢?本文,在明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浅析这份裁判带给广大被征收人的思考。
这份(2017)豫行终2450号行政判决书系针对这样一起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件所作出。
杨先生系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某村村民,其拥有合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房屋被县政府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
然而县政府却并未依据征收拆迁程序对杨先生的房屋给予补偿,而是以其涉案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土地登记档案为由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通过限期拆除违建的程序对其房屋实施了行政强拆。
杨先生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应该说,这是一起极具典型性的“以拆违代征收”案件。案件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便收获了以下具有教科书般意义的理由论述,直截了当地戳穿了地方政府实施此类“行政目的不当”行径的惯用伎俩: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系农村村民,其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兰考县政府在土地征收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因拆除一审原告的上述房屋而发生本案的行政强制争议。兰考县政府以一审原告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土地证缺乏档案等理由,认定一审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称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后,对涉案的违法建筑物进行了拆除。
但一审原告持相反意见,其认为强制拆除的根本原因不是违法建设,而是由于其未与兰考县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因而依据非法理由、强制推行征收实施工作所致。
对此,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兰考县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其所称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本院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无疑,这是一份字字珠玑的精彩裁判,不留情面地揭露了行政机关“项庄舞剑 意在沛公”的小算盘,其理由部分是一堂生动的依法行政课程。
那么,这样一起个案裁判将如何指导广大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呢?在明律师认为,裁判中有几大要点值得大家注意理解和把握:
其一,涉案裁判思路适用于农村,城市的情况与之不同。自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以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建房屋的行为始终受到严格的法律程序约束,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在一些地方,80年代中期即出台了本地的城乡规划条例,那么“有证才合法”的时间点还需要相应向前提。故此,本案理由部分明确系根据“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
其二,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项目范围,且存在因对补偿数额不满而未签约搬迁的实际情况。这是“以拆违代征收”行为认定的重要事实依据,即遭违建查处、拆除的房屋必须位于某一征收拆迁项目的范围内,且客观存在被征收人拒签补偿协议的情况。
其三,涉案房屋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通常所称的“红本”,能够明确其没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事实,仅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为违建。
一般而言,当农村房屋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土地登记审批表这4项“有效文件”之一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可被认定为涉案征收拆迁项目的被征收人了。
显然,涉案项目中当地政府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丧失了行政合理性。
但若涉案房屋系完全无证的情形,类似于本案的裁判思路能否出现,在明律师认为仍不应过分乐观。
同理,若涉案房屋建造于非集体建设用地(如耕地、其他农用地)上,其也很难直接套用本案的裁判思路。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网文中所提及的裁判文书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故广大被征收人尚不宜简单地将自家房屋的情形“套”在这份判决上,更不能认为有了这样的裁判自己的无证房屋就百分之百能够获得征收补偿了。“无证”始终是一种巨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非正常的状态,大家一定不可对此等闲视之,而是要在拆迁尚未来临之前未雨绸缪,及时通过村委会、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去补办手续证件。手中有证,心中才不慌,自己的补偿权益也才会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