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节约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度,有时会出现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即“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然而现实生活中,被征收房屋很可能是合法的,或因农村历史遗留因素,当时无法办理审批手续。那么,当相关的行政机关向你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真的无法撤销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将通过山东省日照市委托人秦某等人与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纠纷的胜诉案例,分析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可能性。
秦先生所在的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位于原日照市东港区丝山乡)于1994年被列入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官庄村(以下简称前官庄村)位于秦楼街道辖区内,该村在距今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均未审批宅基地。
秦先生共16人系前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于2003年开始在该村建设平房及院落一处用于居住。秦先生及前官庄村委党支部成员姜某某均称该处住房系秦先生在前官庄村的唯一住宅。该村村委会证实涉案房屋未办理乡村规划许可手续,也未经村委会同意建设。
2016 年12月25日,区执法局就秦先生等16户房屋的规划建设情况向日照市规划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日照市规划局复函称该局未办理涉案房屋的规划许可手续。
2017年2月25日,区执法局对秦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平房及院落一案立案后,又向秦楼城建办、秦楼国土所进行调查。城建办、国土所分别作出《关于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官庄村秦XX等15户村民建设房屋审批情况的认定函》,均证明未对上述包括秦先生在内的15户村民建设房屋出具审批准建手续。
此后,区执法局根据查明的事实,相继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听证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听证公告》。2017年4月20日,区执法局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秦先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及院落。
秦先生不服该决定,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谢瑞青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他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东港区执法局于2017年4月20日对秦先生作出的(日东综)执字〔2017〕第0901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该判决,又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东港区执法局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在李顺华、谢瑞青律师的代理下,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秦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被依法撤销,秦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在本案中,焦点的问题应该是东港区执法局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条规定是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条件限制,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注重手段和目的的正当性,采取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所追求的公益价值应与被侵害公民权益之间具有平衡性。
在涉案无证或违建房屋是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下,则应做出限期改正通知而非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像本案中区执法局为了加快征收步伐而以拆违名义责令秦先生限期拆除房屋的行为,明显是违反行政比例原则的,因此法院也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涉案房屋未作出限期改正即采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比例原则”为由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除此之外,本案中秦先生所在村庄在距今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均未审批过宅基地,而秦先生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中除涉案房屋以外无其他住房。
区执法局虽然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秦先生于2003年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但对于此类房屋,应该综合考虑当时房屋建设的历史和政策背景,如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的情况,村民为了解决居住生活的基本需求而建造房屋,由此导致无证的责任不应由村民承担,反而应由当地规划与自然资源及乡镇政府负责。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本案中委托人的状况其实在许多村集体中普遍存在。在房屋面临征收时,被征收人可以注意在此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当,以此来判断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有撤销的可能性。在面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有必要时可以请专业的律师予以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