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拆迁中,“空白协议”始终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尽管其从来也不具有合法性。处于各种因素“先签了再说”,无疑会让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得个“房财两空”。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许玉龙律师就结合其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为大家解析空白协议签订后的违法强拆行径的应对之策。
【基本案情:签订空白协议后房屋遭迳行拆除】
家住浙江省金华市下辖义乌市的朱女士在当地有房屋一处,后该房屋被纳入了旧村改造的范围。经过一番协商谈判后,当地政府答应朱女士为其还迁房屋3套。
基于对征收方的信任,朱女士在一份补偿安置条件未明确的空白协议上签了字。但是世事难料,不久后,征收方告知朱女士补偿安置的审计通不过,现在只能还迁1套房屋,并且以协议已经签订为由强制了拆除朱女士的房屋。
朱女士情急之下,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许玉龙律师。那么,征收方真的可以凭借朱女士签订的这份空白协议直接将房屋拆除吗?
【律师解析:空白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无法作为强拆依据】
许玉龙律师在细致研究过案情后,认为朱女士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亦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协议要具有“契约合意性”
无论是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协议,其生效及有效的基础在于缔约合意达成与合同成立。
当协议欠缺关键要素时,因欠缺形式拘束力而必然无法实施或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有关意思表示存在的必要要素为当事人、标的与数量。朱女士案件中,双方签订的系空白协议,因此缺乏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不能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虽然征收方事后将协议空白处补全,但协议内容非朱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契约的合意性。
行政协议要具有“行政合法性”
在民商事领域的实践中为了促成交易实现,虽然在某些场合允许存在当事人本人事先授权的空白文书。但在行政管理领域,无论是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作为缔约一方,基于程序正当原则,这种预先留名而标的、内容及数量不确定的缔约方式均应当坚决杜绝。
因为补偿数额、补偿方式、补偿项目本身即掺杂了某种程度的利害关系,一份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确定的行政协议即使不导致恣意行政侵害相对人利益,也会必然形成不公开不透明的暗箱操作从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普遍的公平公正性。
据此,签订时主要条款尚不明确的空白协议显然不是合法的行政协议。
征收方以一份无效协议为依据强拆了朱女士的房屋,系严重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换言之,即便征收双方之间签订了有效的《安置协议》,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的话,行政机关也应当履行相应前置程序,并最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即便签订协议,也不能作为被告强拆的依据。
最终,义乌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许玉龙律师的代理观点,在判决中论述了空白协议的非法性,于2020年5月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但是,在明拆迁律师还是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无论是行政征收,还是平时我们签署的民事合同,签订空白协议的风险是极大的,存在大量的不可控因素。一旦签署,就意味着任由对方摆布。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当事人想事后推翻合同,是极其困难的。即使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必须要签署空白协议的话,也一定要留下对方承认签订的系空白合同的录音,或者签订空白合同的时候就拍下签订空白合同的视频、照片。这样的录音录像证据,将成为被征收人否认补偿协议的最后一根稻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