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系列二十五 / 办案律师:纪召兵、周涛 / 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强拆、区政府拆迁、厂房拆迁
拆迁宝典之——区政府违法强拆之后
【事实概要】
赵兴(化名)是广东省清远市的一名拆迁户。2006年12月,赵兴承包了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长埔管理区的一处废弃厂房,经过翻建后成立了一家食品加工厂。经过四年呕心沥血的经营,赵兴的食品加工厂经营业绩日渐突飞猛涨。然而,2011年,那一场突如其来的拆迁,令赵兴的创业生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赵兴的回忆里,自己与那场拆迁是“这么近”,但又“那么远”。所谓“这么近”,是因为赵兴生意兴隆的食品加工厂被评估作价为100万出头,令赵兴深感拆迁之痛;而所谓“那么远”,则是因为评估单位乃是由清城区政府单方委托,且没有到食品加工厂进行实地勘测,整个评估程序除了结果外,都距离他很远;而更让赵兴边缘化的是,因赵兴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清城区政府动用了歪招——以拆除违章建筑为名,伪造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尔后在没有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挑选了一个赵兴及其家人均不在食品加工厂的日子,一举将厂房夷为平地,甚至还将大量的机器设备、设施砸坏并掩埋在废墟中。
强拆之难让赵兴的家与业皆化作灰烬,面对自己折戟沉沙的终极晦涩拆迁命运,赵兴悲愤填膺,决定拿起法之公器,做最后一搏。2012年之夏,纪召兵律师、周涛律师接受了赵兴的郑重委托,成为赵兴追寻正义之梦的内参外将。
【办案掠影】
介入案件之时,纪召兵律师与周涛律师也不禁感叹赵兴拆迁之痛的决绝,但“棘手大律”的积淀使二律师决意抱着“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的精神追回委托人的公平正义。
办案唯一辑:一诉当先
区政府违法强拆,是纪召兵律师、周涛律师诊断赵兴个案后确定的最强诉因,故而,二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直接就清城区政府对赵兴食品加工厂厂房强行拆除的行为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前篇:与立案难擦身而过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蹒跚,发展困窘,立案难是一座难以翻越的大山。这一宿命在赵兴诉清城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一案中亦被演绎得淋漓尽致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似乎并不是人民的法院,既拒绝立案,也拒绝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然而,纪、周二律师与赵兴毫不懈怠,毅然决然地运用法律手段敲叩着正义之宫的大门,最终于初秋时分在立案这条“雄关漫道”上挤身而过。
中篇:对簿公堂,揭开强拆违法面纱
2012年10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赵兴诉清城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一案。庭审过程中,纪律师与周律师将法律人历练出来的智慧化作言辞利剑,字字酌言,道尽清城区人民政府所实施强拆行为的三大违法点,将其随意执法、滥用执法的真相层层揭露开来:
1.强拆法律依据错误
清城区人民政府声称对赵兴的食品加工厂厂房实施强拆乃是依照对赵兴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为,而该依据中所援引的法律却赫然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但赵兴的厂房早已经于2007年8月建设完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的“前身”——《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来判断房屋的合法性,而不应当适用建房当时尚未出台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故此,清城区人民政府强拆法律依据错误。
2.强拆依据乃事后伪造
庭审经验丰富的纪召兵律师与周涛律师深谙打官司就是大证据的诉讼“潜规则”,遂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谈话录音,录音内容充分证明了清城区人民政府所谓强拆依据——对赵兴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事后伪造,是虚假的。无独有偶,被告清城区人民政府当庭提交的证据资料中有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纪、周二律师看到该通知书眼前一亮,因为该通知恰恰佐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系虚假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竟然早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依照正常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先进行限期改正,只有在相对人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课以正式行政处罚。
3.强拆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但是本案中,清城区人民政府在既没有作出催告书,也没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更没有通知权利人赵兴到现场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涉案厂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后篇:尘埃落定
强拆违法攻势“过境”,清城区人民政府开始在被告席上如坐针毡,加上主审法官审查案件材料后亦认为被告确实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故而力主在原、被告双方之间斡旋调解,使清城区人民政府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妥之处,原本一方恃权傲物、一方坚定维权的形式急转而变,按照纪、周二律师的预期走向了和谈之路。2012年11月,赵兴以逾300万元之高额补偿的对价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实现了他的正义之梦。
【律师说法】
今日开放之中、发展之中的中国,是从传统文化中封闭的“中国之中国”走来,历经一番条约制度、自强与洋务运动、农民革命、变法革新、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与社会主义运动等相继而发的世界文化潮流的冲击之后重新定位的中国。在这样一个从沧桑走向激昂的国度,摸索着制度文明的行政主体发生惯性的违法行为自然无可避免。故此,人们的视野里会一次次地出现地方政府鞍前马后、无微不至地使用行政大权为开发商保驾护航,甚至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打击被拆迁人的信心不惜悍然采取违法强拆的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在低补偿甚至零补偿的情况下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场面。在这样一个拆迁烽火处处起的时代里,倘若你亦不幸遇到了“强拆”这只猛虎,切莫怕字当先,而应当冷静对待,积极主动地去动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可行手段匡扶倾斜的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