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随律师陪同当事人参加某镇政府组织的谈话。在配合镇政府土地科长完成调查工作之后,科长便与我们开始了“闲聊”。在这个过程中,这位科长以唠嗑的方式向我们表达了两层意思,大概意思就是要认清当前形势,拆迁是当前的形势,形势是阻挡不了的,另一个意思就是镇政府是有决心(拆你们的“违建”)的。
在这里,笔者有必要简单交代一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上世纪90年代初从村委会那里承包一块土地,在这片地上建立起了一个企业,20年后的今天,因为该地块设计房地产开发,需要对该企业进行拆迁,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拆迁补偿成本,当地政府企图通过认定企业用房是违建的方式将当事人的房屋拆除,其事实依据就是企业用房没有规划审批,其法律依据就是08年才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上个世纪90年代,整个村都没有规划这项制度,哪里来的规划呢?用事后法来规范事前行为,这就是镇政府简单粗暴的逻辑。
在当前的拆迁工作中,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往往采取一些软硬兼施的策略,企图吓跑被拆迁户,让被拆迁户放弃与政府“作对”,当然,官员所谓的“作对”就是对政府的行为提起复议、提起诉讼等这些公民的救济途径,在某些人看来,对政府提起诉讼就是刁民,就是认不清形势。
谈话间,这位科长透露出来的一条逻辑是这样的:我们以前是这样做的(以拆违的方式把你的房子拆了,零补偿),甭管对不对,以前都没有问题,以后肯定也没有问题,抵抗没有好下场。
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从封建社会进入现代化社会不过是上个世纪的事情而已,而且上个世纪中国几经浩劫,法治思维的转变艰难向前推进,“官本位”的封建思想依然在当前社会中有很大的生存空间。某些官员们还是以高高在上的形象不可一世。历史的洪流,浩浩汤汤向前奔腾,永不停息,不管你愿不愿意,总是会向前发展,就像200多年前封建社会遇上工业革命,再如100多年前马车碰上了四轮汽车。一如既往的保守,却不都代表是正确,错误容得下一时,却过不了一世,错误总会历史与时间被纠正,通过两种途径,要么自己主动改正,要么别人来帮你纠正。笔者不清楚镇政府之前的做法是否违法,不过就本案来看,这种纯粹利用行政职权来降低拆迁成本的做法已经违反《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立法法》等多项规定,按这位科长的话,以前也是如此行政,那么就是镇政府一直在以违法的方式推动拆迁工作。
科长说“拆迁是形势(大势所趋)”,那么,当前的形势又是什么?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按照全国人大说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法制环境相比以前也有很大改观,公民的权利意识也正在加强,整个社会正向着一个更好的法治社会大步迈进。然而,民众的法制意识提升了,部分政府官员的思想却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过来,还是以前县衙老爷的思维,妄图以行政命令推行长官意志、推动政绩GDP,置百姓利益于不顾,这种行政方式如果放在上个世纪,甚至更远的封建社会,可能还会奏效,但放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种行政方式未免也太低估了百姓的维权的智慧与决心。
说“镇政府拆(你们房子)的决心是有的”,笔者认为,这就是赤裸裸的强盗逻辑,其话语中透露出的对法律的不屑昭然若揭,笔者不才,认为其话中的意思大有“无论通过什么方式,你的房子我拆定了”之感,其嚣张程度丝毫不亚于影视剧中黑社会头目下战书的感觉。对于此,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不足取。据笔者观察,当前中国,已非昔日之中国,从中央打虎的深度和强度,到“苍蝇”的纷纷落马,我们能看出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是有的,中央想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的决心是有的,从孙志刚事件使得《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得以废除,到任建宇案使得在中国运行57年的劳教制度废除,我们看到公民捍卫自己权利的决心也是有的,普通百姓与利益集团抗争的决心也是有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呈星火燎原之势迅速成长。如果镇政府一意孤行,继续以视法律为浮云的态度违法推进程序,那么最终失败的绝对不是手无寸铁百姓,而是一个没有底线的镇政府!
今天我们发展的成就来之不易,我们不仅要维护好我们现有的生活环境,更要向更好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环境进发,而要进步就要有敢于创新的意识,没有了推陈出新的勇气,社会就没有活力。于政府而言,更是如此,我们的部分基层政府不能看清楚当前的形势,只有违法的决心,没有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只有压榨人民的决心,没有向利益集团说不的决心,当为人民服务成了一个“口头禅”,当法律程序仅停留在形式,这就动摇了整个政权的根基,犯了错误总要改正,如果镇政府不改正自己犯下的错,那么,由谁来改呢?笔者想起马克思老先生说的一句话,创造社会历史的,不是政府,不是英雄,而是人民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