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连最基本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实地入室勘查’都没有进行,这补偿决定里面写的东西有严重问题啊!”宋某在心里不停嘀咕。
因为重度疑虑,宋某没有与区政府达成协议。为获得更专业的法律救济,宋某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华律师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贾律师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和实体违法,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后经贾律师全力救济,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做出的征补决定”。
案件事实:
吉林省吉林市某区政府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指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并承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区政府会一次性补偿所有金额。
宋某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之内。看完征收补偿决定后,宋某觉得这其中大有问题,例如法律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实地勘验并进行社会稳定性评估,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应当依法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同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复核权利。但事实上区政府并未开展上述程序。种种顾虑面前,宋某并未与区政府就此达成一致。
律师观点:
通过多方比较,宋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咨询该案。贾律师认为,案涉补偿决定书前置程序存在多处违法,该补偿决定本身也是漏洞百出,包括未制作“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未按规定委托评估公司、遗漏多个补偿类目等,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宋某果断委托贾华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庭上,区政府辩称:我单位依法依规作出《房屋征补决定》,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并组织选定了评估机构等相关配套合法程序。因此,原告宋某提交的证据证明我单位未进行合法的行政活动,我单位不予认可。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场查看,能够确定宋某除涉案房屋以外,被征收的财产还包括仓房、地面、机井等附属物,但区政府并未对该附属物作出《征补决定》。而且,存在针对案涉房屋所作的评估报告形式也不具有合法性等众多问题,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宋某的合法利益。
综上,判决撤销龙潭区政府向宋某作出的《征补决定》。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属于征收部门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遗漏了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重要补偿事项而被认定侵害了被征收人利益的情形,属于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因此,征收补偿决定发现有遗漏补偿项目可以起诉撤销该决定。如果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发生了这种问题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高院裁判要旨》对此明确指出,补偿协议存在漏项的救济事项,被征收人可就遗漏项目向征收人申请补偿,并可就遗漏补偿项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之诉。因房屋征收后的补偿问题,其本质是涉及到被征收人受损财产权益的填补,且财产补偿往往具有协商性,因此法律在此基础上赋予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一定的选择权和处置权。所谓一定的选择权,是指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可以行政协议之间选择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和受损财产权益补救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
综上,遗漏补偿事项前签订的协议会因为涵盖不全面可以要求相关征收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该指导案例也说明我国法律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是全面立体的。
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能够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自己的相关利益受到侵害,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附:判决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