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十一 / 企业维权律师:纪召兵 / 关键词:企业拆迁维权、山东拆迁、旧村改造、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
一、企业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事实概要
2011年5月,山东省胶州市中宋戈庄村村委会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对村民们的房屋进行搬迁改造。同年6月23日,村委会以书面决议通过了“自己改自己”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李顺清(化名)、李顺荣(化名)二人均是中宋戈庄村村民,在村里各自拥有一处合法的厂房。动迁后,李顺清、李顺荣二人了解到此次搬迁改造的真实情况是政府对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出让,以进行房地产商业开发,遂拒绝履行村委会通过的改造决议,并于2011年11月5日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因中宋戈庄村旧村改造项目,对中宋戈庄村村民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以后,李顺清、李顺荣的生活里满满的都是等待,但无可奈何东流逝水,叶落纷纷,直等到次年2月,二人也没有等来胶州市人民政府的只言片语。时不我待,李顺清、李顺荣二人委托了纪召兵律师代理其案,扭转时局。
二、企业拆迁律师维权案例办案掠影
1、扭转时局的行政复议
明人罗贯中在《三国演义》第十一回写到刘备与曹操之间的先礼后兵之典,纪召兵律师则在李顺清与李顺荣的维权过程之中应用了这一精髓,继胶州市人民政府的消极不作为之后,纪律师一纸申请书将胶州市人民政府复议至青岛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对于这一复议申请,胶州市人民政府试图金龟脱壳,答复称:①申请人所在村已实施旧村改造,且申请人已经了解旧村改造决议和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②中宋戈庄村村委会是旧村改造的实施主体,被申请人不是旧村改造的实施主体。涉案房屋位于中宋戈庄集体土地上,并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申请人也从未作出任何征收申请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不存在;③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已经由市政府督查室及时转送城市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胶州市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看似自成方圆,实则是一枚极具迷惑性的烟雾弹。对此,纪召兵律师三下五除二,将“迷阵”拖回核心问题——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那么,在法律的范畴内,其就构成行政不作为。
2012年4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或告知,属行政不作为,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给予书面答复或告知。
三、企业拆迁律师维权案例律师说法
自伏羲画卦以来六千五百年的时光隧道中,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孟子等一脉相承的无数古圣先贤,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等推崇礼乐刑政之道的多个学派,《诗》、《书》、《礼》、《乐》、《易》、《春秋》等多部惊世伟鸿,构架起追寻“天道”、“天德”、“天理”的普世价值观,奠定了博大精深的东方文化传统之基础。在这一基础之上,法律与法治是一个显得弱不禁风的舶来品,立法者未必能够一眼百年地立出超然于现实发展变更的法律制度,执法者未必能够做到独立于人情方圆而一丝不苟地严于执法,而普通的立法、执法之受众也未必能够自发地去知法、守法,相反不乏人群推开本不该逾越的利益诱惑之门而知法犯法。此景,在每一个矛盾、纠纷之中均有迹可循。
本案这类情况亦不少见,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实践中不发地方行政机关采取“不作为”战术:既不给予信息公开答复,也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使得征拆项目置身于浑沌的迷雾之中,相对人无法享有知情权,实现参与权与监督权,从而导致违法暗箱操作现象丛生。
文章来源:拆迁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https://www.zmfuw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