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七十二 / 办案律师 / 段福惠、马丽芬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北京拆迁、公告送达、拆迁补偿安置、承租人拆迁补偿、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2006年3月23日,北京市宣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宣武区住建委)向北京大栅栏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置业公司)核发了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煤市街以东C、H地块以及土地整理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该项目共涉及1148户居民,而在宣武区车辇胡同承租有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直管公房一间的周恒亚(化名)亦是其中之一。
上篇:话不清的三角关系
周恒亚与其女周成成(化名)的户籍均落在前述公房。动迁后,永兴置业公司委托的北京宣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公房进行了拆迁评估,围绕有证面积11.5平方米确定房屋所有权补偿款为131947元(合每平方米补偿8.5万元),对周恒亚自建部分房屋面积未予确认。
进入补偿协商阶段之后,拆迁人永兴置业公司以周恒亚并未在动迁后按房改程序购买了前述公房为由,选择将13万多货币补偿款给予产权单位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而周恒亚则由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由周恒亚继续承租。
由于周恒亚不同意接受永兴置业公司的补偿安置方案,永兴置业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向宣武区住建委申请裁决,请求由被申请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对被申请人周恒亚进行异地安置,并由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与周恒亚重新建立承租关系,责成被申请人周恒亚及其共居亲属搬离现场。
中篇:看不见的裁决之手
2010年8月25日,宣武区住建委在《法制晚报》上发布公告,通知周恒亚于2010年10月25日参加裁决调解谈话。
2010年11月9日,宣武区住建委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31947元;(2)被申请人周恒亚及其共居情书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腾空承租公房交由永兴置业公司处置,违章建筑自行拆除;被申请人周恒亚与)被申请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就宣武区大安澜营X号(使用面积14.4平方米)之房屋重新建立租赁关系;(3)被申请人周恒亚逾期不履行裁决的,将申请宣武区人民政府或宣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执行费用由周恒亚承担。
2010年11月17日,宣武区住建委在《法制晚报》公告专栏再次发布公告,就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内容进行了公告送达。
不出三个月时间,宣武区住建委的三大连贯动作俨然已经对周恒亚的拆迁补偿命运宣判了“死刑”,但可怜的周恒亚对此却浑然不知……
下篇:临强拆的维权之道
2011年6月7日,西城区住建委(原宣武区住建委)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2010年11月9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西城区人民法院将该事宜通知到周恒亚。接到法院通知的周恒亚愕然不已,全然不知通知内所提《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是何方物,不过,对于强拆这个广大拆迁户讳莫如深的名词,周恒亚明白个中的严峻性无异于覆巢完卵。
2011年7月5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本案强制执行;8月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向周恒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恒亚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前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和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由被执行人周恒亚承担。
惊觉火已燃眉的周恒亚随即委托了在京城拆迁维权界久负盛名的马丽芬律师、段福惠律师扭转这场“大败局”!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被裁决”的命运,生活保障的缺失,濒临城下的强拆,这几项元素将周恒亚父女二人的生活刻画得是凄凄惨惨戚戚,堪比“昨夜:风卷残云,雨凋碧树,雷惊梦中人。今晨:乌云蔽日,漫地凄凉,寒逼寂寥心”文中境。而在这般光景下接受委托的段福惠律师、马丽芬律师深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办案第一辑:执行异议开篇
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介入案件之后,疾如旋踵地采取了正面突破强拆危局的手法——将一封洋洋洒洒几千字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提交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停止对周恒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在异议申请书中,段、马二位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层次剖析与分解,将涉案执行程序的四大“鸡肋”驳斥殆尽:
鸡肋一: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依法送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应予以执行
从被裁决,到被公告送达,周恒亚全部被蒙在鼓里,直到2011年6月7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裁决执行案件,周恒亚始知该裁决书已经在2011年11月17日通过《法制日报》进行了公告送达。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5条之规定,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周恒亚一直居住在拟被拆迁房屋中,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宣武区住建委通过报纸进行公告送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周恒亚未收到裁决书的情形下,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西城区住建委的执行申请,将剥夺周恒亚对该裁决的救济权利。
鸡肋二:据以执行的裁决书存在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谬误,应裁定不予执行
从实体方面而言,周恒亚并非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不应当成为被裁决对象。因为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拆迁裁决的主体限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而被拆迁人只能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另,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之规定,拆迁公有住房的,公房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成为被拆迁人。反之,未购买公房的,即不构成不拆迁人。
从程序方面而言,原宣武区住建委受理了拆迁人将周恒亚作为被申请人之一的裁决申请后,未依法向周恒亚送达裁决申请书,也没有组织周恒亚参加裁决调解会,裁决作出后更没有向周恒亚送达,严重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如此荒谬裁决。
鸡肋三:本案司法强拆程序存两大违法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中,法院没有对被执行人周恒亚进行依法告知,剥夺了周恒亚的申辩权,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但是,本案执行程序中并未有院长签发公告;
鸡肋四: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据以执行的裁决书自2010年1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原宣武区住建委于2011年6月7日才提出执行申请,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重量级的论点论据,尽显段福惠、马丽芬两位巾帼比肩的精英女律师的大师风范,也取得了战略性的开篇大捷——一时间,强拆程序偃旗息鼓,西城区人民法院不久后中止了强拆程序!周恒亚原本已经走向落寞的拆迁补偿命运悄然转捩……
办案第二辑:诉讼时效遇冷
被动局势稳定下来后,快速化被动为主动是不言而喻的常规选择。2011年8月中旬,段律师、马律师以委托人周恒亚名义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西城区住建委2010年11月9日对周恒亚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在复议申请中,二律师围绕三个方面对复议对象展开了法效力批驳:①以承租人为裁决主体的不适法性;②裁决申请、裁决调解通知、裁决书“三裁”文件没有向周恒亚送达,致裁决程序严重程序违法;③裁决依据之评估报告未送达给周恒亚,对周恒亚不具有法律效力。
紧承裁决复议程序,段、马二律师连环性地提起裁决之诉,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违法性诉诸于“正义之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时拉开帷幕,行为合法性面临双重追问的裁决陨落在即!
然而,大千世界本已无奇不有,而我国行政诉讼难胜诉的怪圈里更不乏奇事,举之如,本案裁决大作战在激扬格调中开始,却在淡然静谧中“遇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城区人民法院殊途同归地不予受理周恒亚一方的复议申请、立案申请,因为原宣武区住建委已于2010年依法向周恒亚送达了涉案《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周恒亚时隔一年半载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超过了“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故而“法力有限”!
邂逅诉讼时效之“寒流”并未令马、段二位律师意外,因为裁决复议与裁决诉讼“花开并蒂”之计本是从该顾虑出发,结合裁决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之掣肘与针对裁决为法律救济的实效问题间存在的逻辑悖论,因地制宜设置的“东边不亮西边亮”之保守维权策略。然而,该策略的失利,意味着维权行动仍将继续!
办案第三辑:袖里乾坤乍泄
2011年9月3日,段福惠律师、马丽芬律师将一纸《行政上诉书》提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份上诉状中,二律师措辞恳切,道尽上诉人周恒亚因裁决公告送达所蒙受的腹背夹击之苦:首先,周恒亚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原宣武区住建委应该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但却偏偏舍近求远,选择了形同虚设的公告送达——原宣武区住建委将涉案裁决书在《法制日报》上很小的一个版面位置公告了一天,且不说周恒亚会不会看、会不会每天看《法制日报》,即使假设他当天看了这份报纸,也很难在众多版面中注意到有如此公告内容——变相剥夺了周恒亚的知情权、申辩权;其次,一审法院以周恒亚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直接否定其诉权,导致周恒亚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裁决书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善飞能舞世人敬,皇天不负有心人”,二审法院不同于一审法院的形而上,并未教条适用3个月诉讼时效之规定,将视野回归到了本案裁决公告送达这一始作俑者的合法性分析上。尔后,二审法院责令一审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周恒亚诉西城区住建委拆迁裁决一案予以立案并秉公断案。
所谓“袖里乾坤大,壶中日月长”,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度被它拒之门外的诉讼案件似乎有着天然的排斥,意欲将这上级法院压下来的一审程序变为“花瓶”程序,让周恒亚一方在诉讼尘埃落定的那一刻直面花瓶坠地的破碎不堪。不过,已是百炼成钢的段福惠律师、马丽芬律师对此施以“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应对之策,成功牵制住局面,并帮助在难以改写的败诉命运中挣扎已久的周恒亚迎来命运的转机——承案法官开始在拆迁人与周恒亚之间积极斡旋。2012年5月下旬,周恒亚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后者对周恒亚在安置京城二环路黄金地段处房屋两处的基础之上,再给付周恒亚部分货币补偿。而两套房的价值与货币补偿款合计后的补偿标准,赫然达每平方米30万元以上。
三、城市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委托人先是遭遇被裁决,后又被公告送达,整个过程是吊诡的。而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多地区建委作出裁决之后,因担心直接送达裁决书当事人不签字,就在法制日报公告一天,以这种方式代替直接送达。然而,当很多当事者看到报纸时,早已经超过依法救济的诉讼时效了。或许,这种让拆迁户措手不及的裁决模式原本就是打算利用法律的漏洞投机取巧,让拆迁户被裁决门牢牢锁定,要么选择接受裁决,要么签订协议,要么等待强拆来临。然而,一如《钢之炼金术师》里那经典的凝练之语“太靠近太阳的话,只会燃烧自己”所言,这个玩弄法律条文的游戏最终只会在严谨的、客观的法律运用与解释面前成为泡影。
根据我国行政程序性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送达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复议申请期限、诉讼时效起算日的认定,是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立案申请时应当审查的内容之一。
此外,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裁决机关应当按照前述规程的规定履行送达义务。公告送达并不在前述四种送达方式之列,也不同于前四种送达方式,属于采用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通知受送达人,经过一段时间即产生推定送达法律效力的一种送达方式,而这种推定送达的方式,只能是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那么,裁决机关若完全有条件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裁决申请、裁决调解通知乃至裁决书而未加以采取,反而迳行公告送达,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了送达义务。
结合上述内容,裁决公告送达的日期是很难作为复议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期间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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