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三十一 / 办案律师:马丽芬律师 / 关键词:农村拆迁律师、 北京拆迁、断水断电、超范围拆迁、补偿标准、失业逼迁、打砸抢
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2007年4月,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翠竹新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动迁,其拆迁范围涉及409户宅基地户。马振齐(化名)、郭恩月(化名)的房屋(两家房屋建筑面积接近1000平方米)均在拆迁范围内,且新的规划用途为别墅建设。由于不认同拆迁人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货币补偿标准——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1654元,一直未能与其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08年9月14日,马家与郭家屋内空调压缩机与一条黑贝狗无故丢失。2008年11月2日,两家大门被无故拆除,窗户被卸,玻璃被砸,一些财物下落不明。更让两家人欲哭无泪的是,家里水电也被断了。灾难,并没有就此结束,反而刚刚开始。此后,马家与郭家几乎每天都会接到身份不明人员的电话,要求他们尽快签订协议,否则,他们将“人财两失”。
谨慎待之的马振齐与郭恩月于2008年11月7日直奔著名拆迁维权律师杨在明而来。杨在明律师与马丽芬律师共同接待了这两名焦虑的来访者,并在听取案件详情后诊断案件维权可行性很高,取得理想补偿安置安置的“赢面”较大。吃了这颗“定心丸”,马振齐与郭恩月随即委托了马丽芬律师全权代理其拆迁法律事务。
二、农村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玉汝于成见端倪
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非法拆迁逼向马振齐与郭恩月两家的速度有如忘却了时间前进的步伐韵调,眼看着越来越快。因此,受案翌日,马丽芬律师即亮出常规维权第一方略——一方面,以二委托人的名义向天竺派出所递交了一份《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此申请书中说明,马振齐与郭恩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将受到威胁,请求公安机关及时履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避免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以二委托人的名义向顺义区建设委员会邮递提交了《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区建委依职能责令拆迁人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拆迁单位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对申请人马振齐与郭恩月的供水供电,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就在马丽芬律师着手编织“法网”的当口,马、郭两家的“悲催拆迁命运”进入了更高级的态势——2008年11月14日,两户家中大门被撬掉,15个铝合金的小门也丢失;两家发现后及时报案,但事情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严重。同年11月18日,马、郭两家所有房屋的前后玻璃被全部砸碎,仅剩的后院的9个门也丢失。
显而易见,第一轮平缓出击未能使得委托人的拆迁之痛“拨云见日”,并使得初步遇阻的拆迁方开始了肆无忌惮的“疯狂加速”。此情此景,二委托人的境地大可以用“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天”来形容。清除冰塞,融化积雪,无疑是马丽芬律师接下来的职业使命!
2008年11月下旬,马丽芬律师将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区分局推上了顺义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被告席,而诉由正是作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这一起诉让被告公安局如坐针毡,遂一改往日事不关己的冷傲姿态,开始与法院一同做起了拆迁双方的调解人,并成功说服拆迁方将对马、郭两家的补偿总额从330万上涨到360万。不过,该结果对于历经太深拆迁之痛的马振齐与郭恩月来说,依然是差强人意的。于是乎,和谈失败,法院最终也作出了原告败诉的判决。维权之旅,还将继续……
办案第二辑:以夷制夷复供电
时间的车轮飞速碾过凡尘,宛若惊鸿一般。转眼已是2009年3月,然而,律师提交给顺义区建设委员会的《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却始终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后者也没有做出任何处理。足智多谋的马丽芬律师运用其经验,将第二封《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提交给顺义区建设委员会。果不其然,这一次的申请终于不再如同泥牛入海一般音迹邈邈——顺义区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书面答复,称“村内供电线路与供水管道已被破坏,暂时无法进行水电线路的修复”。
对于顺义区建设委员会的答复,马振齐与郭恩月双双表示不服,认为这是一个冠冕堂皇的责任回避。作为委托人的“追梦人”,马丽芬律师随即采取了进一步应对措施:将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查处违法拆迁之法定职责。
一样的对簿公堂,不一样的行政被告,在结局上却是惊人地神肖酷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顺义区建设委员会与法院当起了居中调停人,成功说服拆迁方给马、郭两家恢复了供电;在诉讼终结时,法院作出了原告败诉的判决。不过,天道酬勤,诉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还让精明的马丽芬律师捕捉到了新的“维权筹码”!
办案第三辑:拆迁许可奇诉讼
《涌幢小品·曾有庵赠文》:“公承前草创,启后规模,此之功德,垂之永永。”在一定情况下,某些环节能在其系属的全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马振齐与郭恩月之案中,就存在这样一个担纲中流砥柱的环节——拆迁许可行政诉讼。
早在马丽芬律师介入马振齐与郭恩月拆迁维权案之初采取措施直面断水断电与打砸抢危机的同时,这名久经拆迁维权沙场的律政先锋就战略性地打出了一张常规牌——就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对涉案拆迁项目所作拆迁许可证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违法。2008年12月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经过书面审理之后作出了维持被申请拆迁许可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告了这道复议程序的维权效果流于一般。不过,路漫漫其修远兮,马律师将继续上下而求索。接踵而至的拆迁许可证诉讼既是她求索的方法论……
2009年2月下旬,一个寒气逼人的上午,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马振齐、郭恩月诉顺义区建设委员会拆迁许可证违法一案。在这个两度照亮马、郭两家维权前程的神圣殿堂里,奇迹,再一次上演:质证阶段,马丽芬律师找到了被诉拆迁许可证的一项致命“软肋”,从而一举将识破了涉案拆迁项目里潜伏已久的“罗生门”。原来,根据被告举证提交的规划红线图,马振齐与郭恩月的房屋并不在拆迁范围内!这一发现使得常规拆迁许可诉讼进入了仰取俯拾的佳境:不仅使得这一诉讼胜券在握,更使得拆迁方继续走法律程序拆马家、郭家房屋的可行性消失殆尽。
硕大的阶段性维权成果让马、郭两家人沉浸在一片喜悦的海洋里,全然不知,一场新的灾难在前方“静候”……
办案第四辑:失业危机是非题
拆迁许可诉讼断了拆迁方对马、郭两家的拆迁进路,对马、郭两家来说无疑是大快人心的,而这恰恰不是拆迁方所喜闻乐见的。而人生无处不充满偶然与巧合,马振齐、郭恩月尤其如此。
原来,马振齐、郭恩月二人原是薛大人庄村农民,2000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北京培训基地”项目征地中,因农转非被安置到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并签订了《转工人员安置协议书》。之后,经过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其与马振齐、郭恩月双双签订了《延期上岗协议书》,马振齐、郭恩月自2007年11月份开始在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安保部工作,职务为保安人员。
前篇:直面失业危机
拆迁许可证诉讼吃了“败仗”之后,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无疑恼羞成怒,因为它于2009年7月10日通知马振齐、郭恩月于2009年7月13日起被辞退,理由是二人没有配合公司的拆迁工作,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马振齐、郭恩月找到公司人事部进行申辩,得到的答复仍是不能继续上班,并且也不出具任何辞退的书面文件,还告知二人什么时候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什么时候才能恢复岗位。毋庸置疑,拆迁人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如此理由辞退马振齐、郭恩月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作为马振齐、郭恩月的全权代理人,马丽芬律师对这一失业逼迁的把戏瞬即“展开拦截”,代二委托人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中篇:复议与诉讼
仲裁审理过程中,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了一个“诡诳之辩”:称其因从始至终没有与马振齐、郭恩月解除劳动关系,只是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无法安排二人正常上岗工作,只能安排其在家待岗,一旦条件具备,公司将会安排二人正常上岗,但目前其不上岗条件并不具备,不能安排其上岗工作。对于这一诡辩,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以为然,在没有考虑一个关键而现实的问题——金融危机对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影响与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独安排马振齐、郭恩月“待岗”之间缺乏因果链条,即作出了《裁决书》,驳回了马振齐、郭恩月二人的请求。既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那么较量仍将继续!
2009年9月中旬,马丽芬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第四次走进了“正义之宫”。庭审过程中,作为“理性人”的法官紧紧扣住金融危机对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影响与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独安排马振齐、郭恩月“待岗”之间的因果链条进行了审与判,最终认定被告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亦未能证明依据其经营现状必须拍部分员工待岗,对于之所以安排原告而非他人待岗亦未能作出合理性解释”,判决被告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恢复二被告原工作岗位。该判决作出后,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0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顺义区人民法院的“正义之判”。
末篇:火树银花上岗
一、二审两度败诉之后,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判决所确认的马振齐、郭恩月的劳动权仍然视若敝屣,拒绝给二人恢复职位。对此“老赖做法”,在拆迁维权领域已是百炼成钢的马丽芬律师应对起来游刃有余——于2010年4月向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尔后,一个“枝嫩风声摇翡翠,花妍曙色绽氤氲”的和煦日子,法院派出警车将马振齐、郭恩月“护送”至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恢复上班……
办案第五辑:两全其美近尾声
时至2010年5月,马振齐、郭恩月的维权之旅已然行进了一年又半载,继成功涨补偿、复供电、停拆迁、复上岗之后,二委托人的晦涩拆迁命运已经明朗了很多,但断水一年多的生活艰辛与数次遭遇打砸抢的沉沉阴霾却有如那尚未挥去的最后几朵乌云,黯淡了春夏之交的美好铅华。
而也是在这个略微扶着几丝惆怅情怀的季节,马丽芬律师于2009年10月末提起的诉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排除妨害、恢复供水、赔偿损失一案走向了“尖峰时刻”。原告方提出了马振齐、郭恩月诉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理不作为时被告举证的两次调查认定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实施断水断电并两次要求其整改的证据资料,使得被告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断电行为之实如“板上钉钉”。不过,该诉讼的结局很是出人意表:顺义区人民法院走出了法律与事实的审理边界,援引了一份案外资料——北京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所作的《关于顺义区城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征地的批复》,认为马振齐、郭恩月虽不在涉案拆迁项目的拆迁范围内,但依前述文件薛大人庄村是整建制拆迁,二原告房屋终究会难逃拆迁,遂判决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2010年7月,马丽芬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将该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受案后,极为慎重,派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之后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几经协调,但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拒绝恢复供水,也拒绝支付马振齐、郭恩月主张的2万元赔偿。转眼间,时令已是寒风瑟瑟的2010之冬。调解无果之后,二审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程序伴着春夏轮回进行得很快。这一次,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要求被告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马振齐、郭恩月二原告恢复供水,并且给每个原告赔偿损失2万元。
天地依然悠悠,不过对马振齐、郭恩月两家人而言,不必再怆然面对拆迁带给他们的戏剧性苦涩人生,而急需用地的拆迁方也是回到了友好协商的谈判席,更将交易对价提升到最新市场交易标准(8000~10000元每平方米),云卷云舒的人生写意就此温柔展开……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超范围拆迁、断水电、失业与打砸抢等拆迁“四大难”在本案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而这,仅仅是我国近年来大江南北拆迁热潮的一个个案缩影。在这个缩影里,我看到了法律的无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要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第十一条规定:“拆迁现场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第十六条规定:“市、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拆迁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现场检查制度。凡涉及举报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建委应当立即组织拆迁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及时阻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第十七条规定:“市、区县建委监督检查拆迁现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或其他胁迫、骚扰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建委责令改正,立即恢复水、电、气、暖、交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
《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
逐条阅读这些刚性规定,可以发现本案里很多事实行为早已碰了法的雷池、触了规的高压线,而严重受损的,却是普通民众的合法私产。著名法学家江平曾经说过:“一个国家到底能不能真正建立法治环境,很重要的一条是对私人财产的态度。”那么,当私人财产能够被公然的违法行为肆意侵益时,人们应当如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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