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三十八 / 办案律师:马丽芬律师 / 关键词:农村拆迁律师、顺义拆迁、住建委、裁决
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刘大、刘二、刘三系亲兄弟,均是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洼子沟村村民。其父刘老在村里有一处面积为700平方米的宅基地。2006年,刘老去世。2007年,在洼子沟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刘大、刘二、刘三就刘老留下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了分家析产,并达成书面协议:北房七间中东边四间归刘大,西边三间归刘二、东厢房三间归刘三;地上新建的房屋谁建的归谁。
2010年7月,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洼子沟村一带的拆迁许可证,并委托某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拆迁补偿标准为区位补偿价1080元/平,超标面积为324元/平。刘家三兄弟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据此标准可获补偿总额为75万余元。刘家三兄弟认为这一远低于周边地区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补偿额对于房价飞涨的经济形势轻如鸿毛,未与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时光蹁跹,转眼已是2011年5月。急于拆动刘家这一大户的开发商向顺义区建设委员会提起了裁决申请。不过,不懂法的刘家三兄弟并未对此引以为然。直到2011年6月23日,两份盖着鲜红钢印的裁决书摆到刘家三兄弟面前时,三人方觉大事不妙,更觉“世事荒唐”。原来,裁决过程中,刘家的大宅子被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后天性”地分割成了两个宅基地:一处归刘大所有,面积为470平米,其中200平米为超标面积;一处为刘老遗留,归刘老的“四”个子女共同共有,面积为230平方米。这一“一分为二”之举,使得刘家三兄弟原已认为低廉得如同白菜价的75万元补偿“贬”至60万元。而更让其三人惊愕失色的是,他们兀地多了一个素昧平生的姐姐——孙姐。
裁决书无疑敲响了强拆的警钟,也震坏了刘家三兄弟的阵脚。惶恐不安的他们决定委托律师化解这场拆迁补偿危机。2011年6月末,久负盛名的马丽芬律师接下了这一维权重任。
伟人毛泽东曾气势恢弘地感叹:“三十八年过去,弹指一挥间。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谈笑凯歌还”。本案中,刘家三兄弟凭借代理律师的法律运作,也在弹指一挥的一年半载里取得了荒诞裁决被撤、拆迁补偿由30万劲升到200万的理想维权结果,载意而归。
二、农村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裁决在整个拆迁环节中俨然是一道“分水岭”:裁决既现,强拆必然紧随其后。反之,让裁决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就等于将强拆扼杀于“摇篮”。对此,马丽芬律师了然于心,并试图打破危局。
毕其功于一役:裁决狙击
经验丰富的马律师详细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后,决定先行复议“热身”,于2011年7月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而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正是顺义区建设委员会所作的两份离奇荒诞之裁决。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马律师针对裁决程序乃至实体上的诸多违法问题一一进行了入木三分的鞭挞。复议程序的启动,成功地向开发商传递了刘家三兄弟反客为主的维权强音。在这种大化无形的“警示”之下,开发商未敢轻易罔顾法律程序强势推动拆迁,并困而思变,试图重回谈判席定纷止争。
时间的沙漏耐心地匀速滴答,复议漩涡中心的当事人们终究未能议定“共同的底线”,居中临上的复议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则适时作出了《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合法性已然凸显裂痕的被复议裁决。
2011年10月,马丽芬律师转变侧面突围维权战术为正面狙击方略,将是顺义区建设委员会所作的两份裁决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在这场升级的较量中,马律师集中全部火力对被诉二裁决的违法性进行了漫天席地的猛攻:①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②裁决中将刘家三兄弟早已分家析产到户的宅基地“歪曲”为两块宅基地严重与客观事实不符;③“从天而降”的孙姐是否真为刘家三兄弟同父异母的姐姐尚未得到法律确认,裁决中僭越了司法确认程序迳行将孙姐作为裁决对象显然事实依据不足。
马丽芬律师“兵法五十家,尔腹为箧笥。应对如转丸,疏通略文字”滔滔辩才之施展,加之相关事实铁证如山,终让刘家三兄弟看到了法律的正义之光:2012年12月——寒风乍起的时节里,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顺义区建设委员会所作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拆迁裁决的消亡,就意味着拟将对刘家三兄弟实施的强拆计划的陨落……于是乎,拆迁双方的和谈被推上一个更高的平台。几轮谈判下来,开发商与刘家三兄弟之间的补偿标准协商终于以200万元的“高标准”盖棺落定。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在旧拆迁条例时代,拆迁裁决是拆迁户们唯恐避之不及的一个程序,因为这一程序往往会带来强拆程序的开始。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也正因为这个原因,裁决深受拆迁方的喜爱,以裁决促签约是很多地方拆迁中公开的秘密。随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裁决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不过,实践中,规避新条例,仍然按照原有拆迁模式大行拆迁的项目比比皆是。因而,裁决并未下野……
“尘世如潮人如水,只叹江湖几人回”。面对裁决,有多少拆迁户既是无奈,又是无助:无奈的是,裁决并不中立,对市场价补偿这一法定原则不管不顾,俨然一副强势拆迁方的“传声筒”;无助的是,螳螂在前,黄雀必然在后。裁决既已出,强拆势必步步紧逼过来。如何避免裁决?如何对既有的裁决进行纠错斧正?今时今日,仍然是一个极具含金量的话题。
《后汉书·来歙传》:“臣夜入定后为何人所贼伤,中臣要害”。拆迁维权手法的选择亦是此机理,不应当盲目采取诉讼或者复议手段,而应当根据案情的显性要素、隐性要素量体裁衣,选定最恰当、最有利的方略,从而一举击中博弈对方,即拆迁人及其属于同意利害关系阵营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要害,从而拯救自己的裁决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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