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四十 / 办案律师:段福惠律师 / 关键词:农村拆迁律师、强拆、举证责任
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2001年4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村村民张元彬(化名)与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宋庄镇六合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张元彬承包六合村村北荒芜土地14.5亩,承包期限20年,自200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
张元彬当起了承包人以后,即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将那无垠的荒芜之地改造成了生机勃勃的果树林,又盖起了1900多平的牲畜养殖厂。天道酬勤,自2005年开始,开始大幅产出的果树林与养殖厂化身“聚宝盆”,为张元彬创造着持续攀升的经济价值。
2011年年初,一场拆迁不期而至,张元彬接到六合村经济合作社的通知,称宋庄镇要收回村北荒芜土地,要求张元彬搬迁腾地。同年6月起,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先后6次登门造访张元彬,让其在“地上物重置成新价格结果通知单”上签字。细心的张元彬发现,通知单上居然没有关于养殖厂情况的记载。对于他的疑问,工作人员一开始口头承诺给予搬迁费和补偿,后来又改称无法给予补偿。另外,双方在果树林的补偿问题上也存有重大分歧。因此,6次协商均无疾而终。然而,后面的事情更是张元彬万万没有料到的……
●2012年3月26日上午,三个陌生人敲开了张元彬家的大门,递进来一张纸条。趁着张元彬接过纸条的瞬间,来人用手机摄像头对准张元彬拍下照片,尔后就一溜烟儿似的走了。后张元彬打开纸条一看,是六合村经济合作社要求与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2012年4月7日,“纸条事件”又一次上演。
●2012年5月8日上午,毫无征兆地,宋庄镇人民政府一行人(100多人)将张元彬经营的养殖厂夷为平地,并将果树林的9000多棵果树连根拔掉。而在这场轰轰烈烈的恶性事件开端之始,张元彬的手机即被“没收”,被禁止与外界联系。
遭受了莫大损失的张元彬情知无处伸冤,只能依法为权利而斗争,遂委托了资深拆迁维权律师段福惠匡扶正义。
二、农村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骄傲被告的败诉之旅
接受了张元彬的委托之后,办案风格以稳健著称的段福惠律师即对案件有关的事实展开了调查,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全面掌握了涉案土地的相关情况。与此同时,段律师还指导张元彬进行了违法强拆证据大搜集。
万事俱备后,段福惠律师带着字斟句酌的起诉状与证据资料走进了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以委托人张元彬的名义提起了诉宋庄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的“民告官”诉讼。
2012年8月14日,案件在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段律师一一出示了宋庄镇六合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人证言、录音光盘、现场照片等4组证据,见微知著地论证了原告张元彬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原始状态”,以及被告宋庄镇人民政府违法行政的“真相回溯”。与原告方的严阵以待不同,被告席仍然自持“不唯下”之大政府做派,即不向法庭陈述答辩意见,也不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2012年9月27日,通州区人民法院顺崇于证据里的真实,判出了唯法独尊的正义——确认被告宋庄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张元彬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好了举证牌,就能赢得胜诉归。何谓举证?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其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提供相应直接证据,或是能间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链,帮助法院查明法律事实。
在民事诉讼体系中,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在行政诉讼中,情况则有很大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也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其第6条还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可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般由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承担,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结合本案来说,在原告张元彬举证证明被告宋庄镇人民政府对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实施了强拆行为的情况下,被告宋庄镇人民政府实则对该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依法负有举证义务。然而,其基于对权力的盲目迷信而无视自身举证义务,最终了无悬念地被判违法。
在没有温度的证据面前,身份再悬殊的当事人也会被无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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