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五十三 / 办案律师:纪召兵律师 / 关键词:农村拆迁律师、 政府信息公开、旧村改造、征地信息、征地红线图、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一轮“旧村改造”引发的一场民告官官司的胜诉,在沿海城市胶南酿就了一个大大的舆论“漩涡”……
2010年11月,山东省胶南市经济开发区孟家滩村村委会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对村民们的房屋进行搬迁改造,实则政府对该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后出让给了房地产商搞商业开发。因补偿标准太低,一群淳朴的孟家滩村村民委托了资深拆迁维权律师纪召兵依法维权,而于风(化名)正是其中之一。
见惯了无证拆迁、套用旧村改造名义行商业开发之拆迁的纪召兵律师介入孟家滩村拆迁之后,随即于2011年7月25日向胶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于风所拥有的孟家滩村宅基地进行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以及关于对使用该宗土地进行建设的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四项用地文件。2011年10月8日,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在孟家滩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公告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包括签署地块在内的五个村的建设用地批文,但蹊跷的是,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对于风一方要求公开的征地红线图、用地预审意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却讳莫如深,未有任何答复。
为了揭秘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不能说的秘密”,纪召兵律师于2012年2月16日将胶南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胶南市人民法院。较量的序幕,悄无声息地开启……
二、农村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被告的否认VS法院的判决
被诉“不作为”的胶南市国土资源局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为自己做了“无罪”的辩护:
首先,原告于风要求查看用地预审意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8日方才批准同意征收原告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尔后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发布公告,这两个具体时间均晚于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2011年7月25日。换言之,原告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时,“信息”尚未形成,所以被告无法提供上述两项信息,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其次,无任何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征地红线图,故而原告要求查看征地红线图无法律依据;
第三,被告已完全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各项信息的公告:于2011年5月12日在原告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张贴了《拟征收土地公告》,于2011年5月23日公告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村委会和村民放弃了听证,并在《放弃听证证明》上签字盖章,于2011年10月8日在原告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因此,被告没有任何行政不作为行为。
面对被告的自我粉饰,睿智的纪召兵律师予以了釜底抽薪式还击:无论原告于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形成、是否属于公开范围,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都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含公开信息、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两种情况)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这一有理有据的反驳无疑来得漂亮,不仅彻底清除了被告的“障目一叶”,更是帮助委托人的维权之旅进入了真理之门——2012年5月25日,胶南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①虽然被告对省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于2011年10月8日在原告所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告,但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公开期限;②关于征地红线图、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信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公开,亦未告知原告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判决被告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申请的存在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对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开启了中国行政法治的一大新纪元,对实现公民知情权、有效应对危机事件,挽回政府形象、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促进民主政治,实现公民的监督权利、制约权力滥用和腐败、调剂社会资源配置等六个方面有着重大意义。
本案中,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三项条款,分别如下:
第12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21条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24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回到本案中,原告于风于2011年7月25日向被告胶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告所在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以及关于对使用原告宅基地进行建设所作出的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让我们比照前述三条规定,一一进行梳理:
首先,画地为牢。
根据第12条的规定,征地信息依法属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于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然属于胶南市国土资源局职责范围;
其次,以退为进。
根据第21条的规定,即使胶南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于风申请公开的征地红线图不属于公开范围、用地预审意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尚未形成而无法公开,亦不得不作为,而应当告知于风信息不予公开或无法公开,并进行说明;
再者,按图索骥。
根据第24条的规定,原则上要求行政机关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且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本案中,胶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7月25日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后在同年10月8日才在于风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公告了征地批准文件,虽有所作为,但却超过了法定的公开期限,依法应当认定“不作为”!
腐败总是在阴暗中进行的,而权力的暗箱操作正是腐败产生的温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使整个行政系统公开透明,使政府政策的决策与执行为社会公众所“看得见”。公开,无疑将使得至高无上的权力从隐蔽变得透明,不再高深莫测,不再权钱寻租,回归权为民所用的“社会契约论”!
一言以蔽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回避的“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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