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为开发市中心一处土地项目,迫使被拆迁户就范,数人以“艾滋病拆迁队”的名义进小区骚扰居民一事引发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关注。从南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厂小区居民面对记者所做的较为详细的表述、提供的监控视频、照片及已就此事多次报警的事实来看,事件的真实性基本可以得到确认。12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区委书记马冰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他们已成立调查组全面调查此事,将会对外公开调查结果。这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艾滋病拆迁队”一说确有其事。
事件引人关注,无非是“艾滋病”3个字触动了人们敏感的神经。尽管当前关于艾滋病的医学常识已较为普及,但普通群众对于艾滋病的焦虑、恐惧情绪与心理仍然在短期内难以被化解。日前发生在四川的“8岁艾滋病毒携带者被全村联名驱离”一事便是一例。虽然是个人就能说出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仅包括“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然而真落实到了生活中,仍然是谈艾色变、唯恐避之不及的人多。动用艾滋病人拆迁,这一招不可谓不狠毒,为达目的可谓是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无疑,艾滋病人是人群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我们平等、正常的去接触、对待。拆迁,则是当今中国社会矛盾冲突最激烈最集中的领域,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风险与个人悲剧不胜枚举、层出不穷。将此二者强行捆绑在一起,无疑暴露了背后指使者的狰狞面目。其对社会矛盾造成伤痕的任意扩大、撕裂,应当受到最强烈的谴责。
现在的问题是,骚扰事件已经发生,政府部门又是如何处置的呢?从报道中看,着实不能令人满意。报道中指出,居民们反映,“艾滋病拆迁队”住进小区的空房后,6个人每晚在房间内烤火取暖。小区居民曾多次向南阳市梅溪路派出所报警,但民警来了之后却让居民们向政府反映,并告诫居民不要和艾滋病人发生冲突,否则被感染得不偿失。这里很现实的问题是,这6个人在居民楼内生明火的行为,出警的民警是否应当予以制止?如果应当,那么民警为何不去制止,反而让居民向政府反映?显然,民警的处置涉嫌行政不作为。报道中还指出,16日早晨,小区居民张先生发现地上一地碎玻璃碴,北边的窗户被击穿17个圆洞,地上散落着多枚直径约一厘米的钢珠。张先生报警后,民警拿走了5枚钢珠,但并未给张先生报警回执和立案通知书。17日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民警依然做了类似的处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110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从这两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民警的处置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既没有将报警信息书面记录下来,也没有给出是否立案的答复,报警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权利完全无法行使。综上,公安机关在对此事的处理中存在明显不当,行政不作为的嫌疑重大。
另外一个问题是,拆迁行为本身合法性如何?按说这是一个需要详细、深入调查才能下结论的事情。然而从报道中看,其违法点之多可谓擢发难数。项目开发商南阳市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记者明确表示他们的项目截至目前并没有“规划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五证。也正因此,所谓的补偿安置房根本没有房产证,只能待三四年以后再说。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另外,拆迁进程中还出现了最开始是断水,随后断电、断煤气的情况。居民们起诉了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最终又恢复供电供气。拆迁方还曾采取破坏小区的地基等方式逼迫居民搬迁。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上述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我以为动用所谓“艾滋病拆迁队”来威胁被拆迁人,着实是非法拆迁一方走出的一步臭棋。试问,艾滋病拆迁队的人身威胁真的能够奏效么?他们真的有将艾滋病传给居民的本事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然而这么一折腾,却让这起拆迁纠纷一下子从幕后走到了台前,建设项目的众多违法之处被一一揭露于舆论和公众的目光之下。试问,这样一个拆迁项目能经得起法律法规的检验么?答案不言自明。
眼下需要的,是法律的介入。运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迫使这起事件回归法律的渠道,让这些荒唐透顶的拆迁戏码彻底失去市场,还被拆迁居民对法治的信任与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