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二十七 办案律师:刘玲玲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江苏拆迁、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2010年7月16日,杨浩宇(化名)与委托刘玲玲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法律事务。杨浩宇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高桥村洋桥X号拥有房产一处,房屋面积为373.2平方米,宗地面积为227.5平方米。2010年4月下旬,一纸《拆迁通知书》有如一位突然到访的不速之客,宣告杨浩宇的房产被列入凤城河柳园周边地块整治工程的拆迁范围,拆迁人为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由于拆迁人给予的拆迁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杨浩宇选择了默默地对抗——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然而,他这份倔强的坚持却仍然未能守护住他的那方“乐土”,强势拆迁的锋芒密不透风地直直向他包抄而去。于是,杨浩宇决定化被动为主动,赴京寻找最好的拆迁维权律师,以打好这场轰轰烈烈又无硝烟弥漫的保家维权之战。
刘玲玲律师介入这一维权重托之后,便快速而稳健地投入其中,从色彩葱茏、草木轻垂的炎炎夏日,穿越了金风袅袅、梧桐叶落的晚秋时节与朔风劲吹、天低云暗的寒冬岁月,一路金戈铁马,庭柯振动,以一举复议成功撤销了拆迁人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王牌”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独领2010海陵拆迁维权季之风骚!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正所谓“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刘玲玲律师在成为杨浩宇维权个案的代理人之后,很快便对凤城河柳园周边地块整治工程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提起了行政诉讼。此诉讼拉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历经了一年半载经历各种变数之后仍然未趋明朗,不过,这场没有成功“毕其功于一役”的诉讼却别有洞天地造就了一朵光明奇葩……
办案唯一辑:规划许可证复议一举中的
原来,在涉案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的“替身”——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刘玲玲律师通过与被告行政机关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交换证据发现,拆迁人申请“拆通”时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合法性漏洞——该规划许可的取得“先天不足”,欠缺必要前提条件,亦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古云此日足可惜,吾辈更应惜秒阴”。惜时如金的刘玲玲律师在2010年8月下旬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泰州市规划局向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该有理有据的复议申请引起了复议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轻轻的震撼,后者经过认真审查后采纳了刘律师的复议理由,认为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相关报批手续不足,遂于2010年11月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将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撤销。
规划许可复议可谓是有的放矢:规划许可证的撤销对涉案拆迁项目的影响有如釜底抽薪,势必导致拆迁人无法继续拆迁,而只能重头再来,待重新申领到合法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许可之后,方才可以大化拆迁。无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那盖着鲜红钢印的复议决定书为这一复议行为工整地对上了下联——一举中的!
三、城市拆迁律师说法
无锡拆迁模式与泰州拆迁模式在很多地方都很相似,而尤为相似的就是以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替代拆迁许可证。不去追问这种替代的本源(因为以前这方面的撰文数量已经不小),仅仅只往后梳理非法替代的后果,就已经构成一份沉甸甸的盘根错节之境:以拆通替代拆迁许可证旨在规避集体土地拆迁合法性的问题,以达到“集土国拆”规避征地手续及征地补偿安置从而实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这种无法可依的歧出本身即构成障眼法,尔等普通公民很难参透违法真相,就为拆迁项目从征地到立项,再到用地和规划等环节的违法创造了一条低风险的捷径,与此同时,这条捷径还隐藏得很深很深,轻易不会被识破。
“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前述拆迁模式的系统性违法特征虽然很难被普通大众瞧破端倪,但也反过来影响了这种模式的安全指数。一旦遇到专业法律人士,就容易出现一个违法点引出来一片违法点的局面。本案即是如此,办案律师在审查判断涉案拆迁项目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的过程中发现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法之处,充分论证了无形关联的影响力以及对系统性违法的破坏力。
单就规划许可来说,法律明确要求了申请及核发的要件:首先,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若用地性质为划拨,那么申请者应当提交五项材料:①申请报告和如实填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②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书面材料;③《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或《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④按《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修改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和电子文件一套;或按《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修改的总图一张;⑤标明建设用地范围的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三套;其次,若用地系以出让方式取得,那么申请者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然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规划许可的过程中,应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涉及到公众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还应当组织利害关系人进行规划听证。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充分、合法的,最后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说,这个具体领域的法律已经体现了它应有的严肃性!
原文转载请注明来源:拆迁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https://www.zmfuwu.com/1499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