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的委托人程瑞林编写整理,记述了参与其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庭审的全过程。在这一部分里,杨在明律师的质证要求始终得不到申请人一方的直接回应,而裁决庭成员也对此情形置若罔闻,拒绝依法引导申请人履行庭审义务,故杨在明律师提出了回避申请。(根据2015年4月13日开庭裁决实况整理)
江:被申请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程:没有,刚才代理律师说了,对方没有回答,请记录在案,我然后质证。
杨:是这样的裁决员,如果出于申请人不愿回答的话,我们可以理解。如果出于申请人不需要回答被申请人问题的时候,我们有请裁决员说明理由,说刚才被申请人代理人是无理的是无法律依据的,是违反法律程序的,申请人是不需要回答的。如果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的话,那么我们希望首席裁决员指引一下申请人,让他履行他的义务,有利于查清事实。我们要求不过分,也不苛刻。我们希望我们仲裁庭的三位裁决员能从法律的高度针对申请人被申请人都要负责的高度来足够重视我们刚才提出的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既简单又明确又具体,为什么不回答呢?
江:申请人还有什么补充意见?
邵:作为法院的工作范围,一审二审都进行判决了,判决生效以后就进入到法律的约束力,我们都应当尊重判决书,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判决书中已经明确的就是韩山拆迁的范围和适用的依据和进行的项目,在法院的判决书中都有体现了而且叙述的很明确。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没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程序具体再审之前,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个判决书已经对我们今天裁决庭所涉及到的适用的文件适用的依据,和拆迁程序等等都进行了认定。
江: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
杨:刚才我们听到申请人的表述,感到匪夷所思。我们说A,申请人一定要说B。我们怎么办呢,我们也没有办法呀。对两份判决书的真实性和它的发生效力这个问题我们从来没有表示过异议,我们提出意见吗?没有啊!但是对它的合法性不认可,我们需要审判监督程序证明也没有问题。我们现在的问题很明确呀,就是这个判决书与我们没有关系啊!为什么没有关系的呢?是这个判决书没有针对拆迁许可证延期到15年的5月15号来做出是否合法的确认。没有啊,判决书哪部分内容表达了?请申请人回答我们,该项目合法性的标志就是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这是一个逻辑线条啊。我想,申请人比我们都理解的深刻呀。为什么要顾左右而言他?我们说A你说B?我就这个问题涉及到对裁决员是否尊重的问题,我们觉得申请人在藐视这个裁决庭,对吧?我们当然觉得无法去质问,但是对于这个行为我们表示极大的怀疑,这样不好吗!第二个问题,我们也请尊敬的三位仲裁员,我们刚才提出了判决书的问题吧,我们就他提交的第一组八份证据,只说了一个非常简单的法律问题,就是八份证据的有效期限,申请人要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回答。我们认为这个要求不过分,因为有效期限的问题直接决定了这八份证据是否到现在还能用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这个项目的合法性就解决不了。项目的合法性解决不了,今天就无从谈起是不是要裁决的问题。连项目都不合法还裁什么决哪?所以说,我们希望仲裁庭就我们提出的反反复复的再次说明的这两个问题,要让申请人做出针对性的回答。要么不清楚,要么回答。如果拒绝回答,是不可以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希望仲裁庭给我们一个明确的提示。
邵:被申请人代理人接二连三的老是让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作为政府文件是否需要延期以及它的时效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应该很明确。政府的公文和我们的法律一样,这个文件在没有新的文件代替他之前是有效的,作为法律的共性,我认为代理人是清楚的。而且他的明知故问能体现什么呢?你对政府文件有异议你可以提出你的问题,但是,我再重复一遍,政府的文件在没有新的文件代替之前,一直对项目有效。
杨:申请人提交了【2008】662号这个发改委的文件,明确的表示出这个批复的有效期是两年,那么这个文件的载明的时间是08年12月9号,也就是说,意味着2010年12月8号这个批复就失效了。我们也没有看到续期的一个批复,所以说这个文件不能作为立项现在生效的一个要件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对于徐州市的2010年22号发改委的这样一个文件它又没有期限了,它本身虽然没有载明期限,但是作为一个行政许可行为的话,应该是有期限的,所以说申请人一定要回答,它的使用许可期限到底是多少?我刚才实在不明白申请人刚才说的文件和法律到底是要表达什么意思呢?我们是越听越糊涂,我不知道裁决庭的裁决员是否能听明白申请人要表达的意思是什么?我觉得呢,这个问题申请人仍然是要回答我们的。行政许可行为他的有效期限到底是多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清楚,我们不清楚,我们要清楚的话就不会问申请人了。而我们不清楚的内容恰恰决定着行政许可行为的有效性。所以说,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如果不清楚,可以说不清楚,要是清楚不回答的话,我们认为这是藐视仲裁庭。但是你没有拒绝回答的义务。因为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你提交的八份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三性中之一。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方面法律的认识比我们要更加深刻,而这个问题几乎是法律常识。所以说,作为申请人还是要端正态度,向仲裁庭说一下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判决书的问题。判决书,我认为已经涉及到拆迁许可延期的行为是合法的,请明确找出哪一个或者哪几个段落表明了这个项目的合法性?我们遍观两份判决书的全部内容都找不到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你自然是非常清楚的,你可以找一下吗,指一下吗,哪一点已经明确表示了延期许可行为是合法的?这样的话,这个问题就清楚了,裁决员也清楚,我们的旁听人也很清楚了,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事情,申请人何乐而不为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非常郑重的严肃的向我们的合议庭来表达我们的意见。如果申请人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仍然不能够回答,我们将通过质疑仲裁庭的合法性来行使我们的权利。
江:申请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邵:被申请人一直在质疑文件的合法性和文件的有效期问题,作为文件的起始有效期,是在文件颁布之后,你只要在这个文件的期限之内实施了该项行为的,那么文件一直就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就向刚才被申请人代理人对【2008】662号的批复,有效期是两年,表示只要在这两年之内实施了该项行为,确实也实施了这个拆迁项目,在这个执行的过程中,它就没有这个时效的约束,直至该项目实施完毕。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或者是其他的认为我们提供的文件已经失效,那么请被申请人向仲裁庭举证,来证明你的观点。重复一下,如果没有其他新的观点,不再进行回答。
江:被申请人是否有新的举证意见?
程:有
杨:仲裁庭如果不能有效的指引申请人完成这样的行为,我们认为这个仲裁庭的裁决行为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今天的庭审我们就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反复的重复了好几遍,这是我们不应该看到的一个局面,但是申请人仍然置若罔闻,答非所问,说A答B,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仲裁庭的秩序,使本案不能够查清事实。所以说,就这个现象我们申请仲裁庭的全体成员回避这次的审理。
江:理由不成立。
江:下面进行辩论阶段,首先由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