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中,涉及数千户被征收人,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能否随市场租金上调,是被征收人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临时安置费是征收部门在安置房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过渡期间租房补助,其标准是否与市场租金水平同步调整,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条件能否维持。

1、临时安置费的法定性质与制度目的
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是征收部门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的用于自行解决过渡期间住房问题的费用。其制度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条件不因征收而降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的调整机制
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于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能否随市场租金上调的问题,新规采取了“定期调整、统一标准”的路径,即在修订补偿政策时统一提高标准。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的安置费标准以补偿方案和补偿协议约定的标准为准,超期安置的,应当按原标准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数千户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要确保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的公平性和足额性,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明确约定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标准、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第二,关注安置房建设进度,一旦发现安置房交付可能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应及时书面催告征收部门,并保留催告凭证,以备超期后主张双倍临时安置费。第三,在过渡期内持续关注成都市是否出台新的临时安置费调整政策,若补偿标准在政策层面进一步上调,应要求征收部门按新政策同步调整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补偿协议。第四,如征收部门迟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应当书面向征收部门催告支付,必要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征收部门限期足额支付。
结语:被征收人须确保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贴合最新标准,重点关注协议中过渡期限的约定,监督安置房建设进度,严防超期安置。对于临时安置费迟延发放或未足额足月核算的情形,应及时书面催告并启动法律救济程序,确保由征收过渡期向安置房钥匙交付的平稳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