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水利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土地征收往往沿河道、堤防等呈线性分布,极易在征收红线边界与被征收人剩余土地之间形成面积狭小、形状不规则、难以独立利用的“边角地”和“夹心地”。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被征土地获得了法定补偿,但因征收而残留的边角地因与征收边界紧邻,耕作条件被破坏、灌溉通路被截断,实际利用价值大幅减损。若仅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财产权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完全填补。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征收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边角地、夹心地是否应当另行补偿,不应仅以“是否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当从“公平补偿”和“比例原则”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边角地、夹心地的概念界定与征地遗留问题的本质
边角地、夹心地,在土地征收实践中通常指因征收主地块后,在征收边界与被征收人剩余土地之间形成的形状不规则、面积狭小、难以独立耕作或利用的剩余地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而边角地、夹心地正是在该类线性工程征收中最容易产生的遗留问题。残地的称谓在实践中并不一致,残地有时表现为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残地面积狭小、形状不规整时,其利用价值大减。
在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中,工程沿河道两岸呈线性布局,征地红线往往沿堤防线划定。征收后,被征收人的剩余土地可能因紧邻新建堤防或护岸而被切割得支离破碎,部分剩余地块因面积过小、形状不规则,大型农机无法进入,灌溉排水系统被切断,事实上已丧失农业生产的条件。
这类地块虽然未被正式纳入征地红线范围,但因其与征收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征收行为,就不会形成这些残地。若将征收行为与残地损失割裂处理,只补偿红线内的土地,对被征收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土地需满足公益要件和“确需”的比例要件,即征收范围限于公共利益所需。如果因公共利益只需征收一宗土地的一部分,则未征收的剩余土地被称为“残地”。
2、边角地、夹心地另行补偿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边角地、夹心地虽然未被正式纳入征收范围,但因征收行为导致其利用价值大幅减损,依法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里“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针对的是征收行为对被征收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而非仅指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和各地政策中,边角地、夹心地的补偿原则已经逐步明确。对于不具备独立使用价值的边角地,征收部门一般一并征收补偿;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则单独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在补偿原则上,边角地、夹心地的补偿应当综合考量一下要素:其一,边角地与被征收土地之间的空间关系及征收行为对其实用价值的影响程度。被征收人可以主张该边角地、夹心地因水利工程建成后紧邻堤防、河道,事实上已丧失耕种条件,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一并补偿。其二,边角地是否因形状、面积、位置等原因不具备独立耕作或利用的条件。其三,地方是否出台了关于边角地、夹心地补偿的具体规定。
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夹心地、边角地补偿的前置条件:须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不进行征收的情况下,可参照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对同类征收具有很强的参照价值。被征收人在主张权益时,可以主动提供边角地、夹心地的测绘资料和现场照片,配合乡镇组织论证并逐级申请,将补偿争议纳入制度化处理渠道。
3、被征收人就边角地、夹心地主张补偿的策略与救济途径
在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中,被征收人的土地位于工程沿线、面临边角地、夹心地补偿问题时,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主动核查征收红线与自有承包地边界的套合关系。被征收人应当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现场踏勘,获取项目征地红线图,并将自家的承包地权籍图(承包合同、确权证书等)与红线图进行空间叠图比对,从而圈出被征收后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范围,并测量其面积、形状及与主地块的空间方位关系。相关主张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图纸对应和测绘数据基础上。
第二,收集边角地、夹心地利用价值减损的证据。被征收人应当对边角地、夹心地的现状进行拍照、录像,记录其与征收地块的相对位置、面积、形状以及实际可利用程度。对于水利工程建成后因堤防封闭、排水渠改线等导致边角地无法耕种的情况,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难以独立利用。
第三,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在完成地块测绘和空间关系取证后,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村集体向乡镇政府提交边角地、夹心地一并补偿的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认可后,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落实补偿。在与村委会、乡镇和自然资源部门三级响应的协商路径中,尽可能将个案诉求纳入制度化审批流程。
第四,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部门拒绝将边角地、夹心地纳入补偿范围,或者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启动救济程序,请求法院审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结语: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征收中,因征收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虽然未被正式纳入征地红线范围,但因征收行为直接导致其利用价值减损,依法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公平补偿原则,不仅适用于红线内的征收土地,也适用于因征收而实际受损的附属地块。边角地、夹心地的补偿不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边缘问题,而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关键一环。
边角地、夹心地的补偿规则,体现了征收行为“比例原则”与被征地农民公平补偿权益之间的实质平衡。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程序启动后,主动核查征收红线与自有土地的套合关系,积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补偿申请,对补偿不公的情形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保每一寸因征收而受损的土地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公平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