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薛大人庄村玛道街X号。
原告:冯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薛大人庄村玛道街X号。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区分局,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电话:69440212。
法定代表人林兆波,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确认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薛大人庄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和房屋两处。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进行翠竹新村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在东至花园东街,西至花园西街,南至花园二路,北至天竺路范围内实施拆迁工作。自拆迁以来,拆迁范围内经常发生盗窃,不明身份的黑社会人员的威胁恐吓,有的甚至受到人身伤害。2008年9月14日,两原告家的空调压缩机和一条黑贝狗无故丢失,2008年11月2日,大门又被无故拆除,窗户和一些财物被盗窃,原告都已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之后,两原告多次接到身份不明人员的电话,要求尽快签订协议,否则人身和财产将有危险。
为了维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两原告于2008年11月10日向被告的天竺派出所递交一份书面的《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并在2008年11月1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该派出所送达了该申请。申请书说明,现在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将受到威胁,请求被告及时履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避免损害的发生。
但是,被告没有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导致了两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财产损失。2008年11月14日,两原告房屋中的2个大门被撬掉,15个铝合金的小门也丢失。原告发现后及时报案,但事情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严重。2008年11月18日,两原告家中所有房屋的前后玻璃被全部砸碎,仅剩的后院的9个门也丢失。在法治社会的今天,竟然发生如此猖狂的打砸抢事件,几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几次向公安机关申请保护财产安全,都没有及时阻止事情的发生。被告作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机关,作用何在?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赋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当事人遇到危险时,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该公安机关拒不履行的,申请人在该公安机关拒不履行职责期间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判决。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李XX
起诉人: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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