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西都市报近日报道,在四川泸州合江,有村民称南滩镇河道能挖到“玉石”。成百上千的村民开始不分昼夜地疯狂挖石头,甚至把河滩挖得千疮百孔。笔者突然觉得,类似并不鲜见的“挖宝”情节之中,折射出的是国人不理性的从众心理,其中颇多值得反思之处。
仅就挖石头这事儿而言,便有以下问题待解:其一,这种能透光的石头究竟是不是玉石或者市场价值颇高的宝石?如果是,那没的说,确实是宝贝,正常人谁都想搬两块回家去。可如果不是,只是普通的,没有经济价值的石头,如此大动干戈又是否值得呢?在所谓“石头”的性质未定的情况下,就“宁信其有勿信其无”地“抢挖”,实在难说是客观、理性的行为。其二,安全隐患问题不容小觑。所谓安全隐患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挖掘时村民自身的人身安全,会不会发生突然涨水引发人员被困河道的可能?二是河道自身的安全,狂挖的规模如果失控,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不容忽视。其三,挖来的石头能不能归自己所有?《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如果这些石头最终被认定为玉石或其他种类的宝石,那么是否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物呢?
凡此种种,在第一个问题即石头的性质未得到确认之前,都还只是待解的问题。然而笔者却由此想到了征地拆迁维权中一些被征收人的习惯性做法,似乎与挖玉石有异曲同工之妙。例如在征收初期,征收方会采取各种手法激励被征收人尽快尽速签订补偿协议。很多被征收人在对自家房屋、土地状况未做全面、客观评估、了解的情况下就选择盲目跟风、随大流签约,殊不知这样做很可能正中违法征收补偿的下怀。试问,您家的房屋、土地究竟价值几何?是“玉石”“宝石”还是“普通石头”?固然,我们不追求把普通石头要出玉石的补偿数额来,但至少玉石要卖个玉石的价钱吧?而一旦稀里糊涂地签了协议搬了家,房屋一旦被拆除,“拆了签了”的现状即意味着整个程序的基本结束。此时即便再突然觉醒,认清了自家房屋、土地本应有的价值,也难免回天乏力、抱憾永久了。
有这样一个段子,笔者已不是第一次引用:某个人在公园里,突然抬起头来望天,半天都不动换。周围的人觉得奇怪啊,这是瞧什么呢?就也跟着他往天上望,可天上什么都没有。不一会儿工夫人是越聚越多,大家都跟那儿望天儿,可天上还是什么都没有。终于有一位绷不住劲了问他:“老兄,你这儿仰头看什么呢?”你猜这人怎么说:“没看什么啊,我流鼻血了……”这就是从众心理所引发行为的盲目性。然而抛开段子回到生活中,无论是挖玉石还是签协议,一旦从众其后果都远比抬头望个天儿严重得多。(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