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今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家住山东省平邑县平邑街道北苑社区的王长聚老夫妇被不明人士抬出家中,随后房子遭强拆。据平邑县公安局12月7日消息,该事件系地产开发商组织强拆,现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6名犯罪嫌疑人,另有2人在逃。作为多年关注征地拆迁领域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一员,笔者以为类似的“寻衅滋事”实在值得引起人们的重视与警惕。
首先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条有了,试问,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呢?笔者以为,基本不符合。理由如下:其一,主观心态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系从原刑法中的“流氓罪”脱胎而出。浅显的理解,寻衅滋事就是没事找事,耍流氓的犯罪。然而本案中孙某某的公司长期与受害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孙某某意图通过强拆行为实现的目的十分明显、清晰,就是要将王老夫妇这样的“钉子户”彻底铲除,而绝非仅仅是“耍个流氓”;其二,客观行为不符合。据报道描述,孙某某与同伙共6人与深夜实施了强拆行为,且先有强行将老人抬离房屋,后有挖掘机赶到将房屋推平,整个过程完全是精心策划、蓄谋已久的结果,而绝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其三,侵害的犯罪客体不符合。应该说,孙某某实施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确定的,就是王老夫妇的房屋,而绝非任意的某个不特定的公私财物。因此,强调该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恐极为牵强,倒不如说是“严重侵犯王老夫妇的私人财产权”更为符合事实。
笔者以为,以“寻衅滋事罪”认定孙某某等人的主观心态,客观上有包庇、纵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通过暴力强拆实现拔除钉子户的目的,进而造成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迫使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类似行为的主观恶性,绝不是一个“寻衅滋事”所能概括得下的。倘若司法机关习惯性的以寻衅滋事为此类行为定性,那么类似暴力罪行的“遍地开花”便是预料之中的事情。以本案为例,案发前受害人所在的居委会的主任就曾因拆迁问题“寻衅滋事”一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试问,倘若没有政府方面的一味宽宥、放纵甚至沆瀣一气,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哪儿来的这么大胆子习惯性的“寻衅滋事”?仅仅将调查停留在寻衅滋事这一层,本身也是远远不够的。
寻衅滋事,绝不应成为征地拆迁领域的常见词汇。已经成为了,即是执政者无能甚至堕落的体现,而绝不仅仅是某些个人“没事找抽”。(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