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近日报道,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道办下辖某村多家的房屋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深夜遭遇强拆。而当房主张先生报警求助后,村委会、拆迁办均表示对此不知情。街道办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可能是某组村民为获取拆迁办提供的完成拆迁工作的奖励,而私自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拆。
作为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多年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一员,笔者对于街道办的回应颇不以为然。对此事的观察,宜从两个角度着手:
其一,有没有可能是村民实施的强拆?据村民回忆,强拆发生时“来了三四台挖掘机”。好了,我们用常识判断一下,动用三四台挖掘机的成本是多少?挖掘机是不是村民日常农耕劳作所需要生产器具?回过头来看,奖励的金额是每组5000元。试问,此事倘若完全系某个村民组的村民所为,这笔账是否算清了呢?退一步讲,村民难道不知道如此“违法强拆”很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么?村民,有没有这么大的胆子组织这么大一起事儿,这个所有来自农村的被征收人都可以考虑。
其二,抛开村民是否参与组织、实施了强拆不谈,有关政府部门的“不知情”又是否能够作为其为自身免责的理由呢?当然不能。在政府组织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发生违法暴力强拆,如果政府一方不能通过充分的调查举证证明强拆系村民的自发行为,政府没有牵涉其中,那么由于政府自身所应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其也要为类似的违法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本所律师代理的多起强拆诉讼中已经得到了体现,许多法院在认定强拆行为时均采取了类似的“推定”方式。总之有一点需要厘清:征地拆迁的主体,一定是政府和被征收人。政府的责任在法治社会中永远也推脱不掉。
综上所述,违法强拆赖村民?完全没道理。(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