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因拆迁非法断电被判违法
关键词:征地拆迁、断水断电、停止侵权
办案律师:黄艳、杨念平
【事实概要】
2015年7月,山东省安丘市刘家尧镇付家庙子村启动拆迁。因补偿安置方式未协商一致,安丘市刘家尧镇付家庙子村村民郭奕(化名)等户未在村委会要求的期限内搬迁腾地。然而,令村民们没有想到的是,只有电视上才可能看到的停水、停电等违法逼迁行为,这次真的被用在了自己的身上。郭奕内心经历了恐慌、害怕、无奈,而包括郭家人在内的未搬迁村民的生活也因此陷入了一团糟的局面。
因郭奕维权意识很强,在与村委会协商几次不欢而散后就及时委托了著名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杨念平、黄艳代为维权。故,停水停电事件发生后,二律师指导郭奕进行了证据保全,为起诉停水停电行为做好了充分准备。随后,代理律师即起草好一份以国家电网公司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指导郭奕前往安丘市人民法院立案。
【办案掠影】办案唯一辑:法庭雄辩
2015年11月中旬,安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奕诉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
针对原告郭奕要求立即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1)被告只与付家庙子村村委会之间存在供电合同,并未与具体村民签订供电合同,故原、被告之间未存有供电合同关系;(2)村委会是付家庙子村供电设施的所有权人,也是付家庙子村向被告提出的停止供电申请,故被告停止供电正当。
针对被告看似“釜底抽薪”的答辩意见,原告方律师则以“庖丁解牛”之技进行了瓦解:
其一,援引《合同法》、《电力法》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明确供用电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取得有《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另一方则是支付电费用电的个人或单位,被告作为供电企业、原告作为电力使用者,符合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
其二,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但双方均履行了各自主要合同义务——供电、缴付电费,相对方亦接受了该履行行为,根据《合同法》第36条,原告与被告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
其三,被告作为供电企业,非法定理由如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不得实施断电。那么,村委会要求断电显然并非法定可以中断供电的事由,被告违反了供电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15年12月下旬,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结本案,采信原告方法律意见,判决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五日内向原告郭奕恢复供电。
【律师说法】
中央虽然三令五申禁止以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拆迁,但仍然采取这种做法追求拆迁效率的情形至今未能杜绝。从法律后果而言,拆迁人或相关单位若肆意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拆迁,根据情节轻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或者被课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本案即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诠释了违法断电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供电企业中断供电的合法理由仅限于:(1)对供电设施进行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维修而必须暂时中断供电;(2)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3)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而中断供电。如系因动迁原因中断供电,就构成违法中断供电。被停电的用电人可以通过起诉供电企业的方式要求恢复供电,并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当然,在此过程,证据保全、搜集很重要,建议通过专业律师进行指导。(陈博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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