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顺华在2016年1月17日《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立大会暨2016行政法治:预测与战略高峰研讨会上的演讲全文。
自国务院提出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以来,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地方政府也在如火如荼的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应该说对于法治建设和政府职能改革起到了很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加强认识和解决,否则可能会成为政府的 “形象工程”。就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不应夸大权力清单本身的作用
权力清单仅仅是对法律赋权的清理公示,它对向民众昭示行政权力的边界是有现实意义的,并有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但由于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而不来源于权力清单,因此它本身不具有扩大或缩小行政权力的法律效果,因此它只能对法治及政府职能改革起到类似于“阳光防腐”促进效果。然而,现实中很多人却将权力清单制度本身的作用夸大了,甚至有省级高官撰文称权力清单是改进政府治理方式的源头性问题和核心问题,这样的扩大权利清单作用的行为,会导致隐藏的深层次实质问题不能得以改进,而停留在了公示权力清单这样的表明工作上,甚至做成了新的政府形象工程。
二、应该借助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之机推动法治和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
权力清单制度是新的制度创设,产生于我国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应当把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的过程当做推动法治进程的契机来珍惜和利用。
建立权力清单必将涉及对已有行政权力范围和数量的梳理,应当好好利用这一过程,结合简政放权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目标,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社分开的原则,清理过时的行政权力,在编制权力清单的同时,还应该编制建议废止或者应该修改的权力清单,使之成为推动深化改革的排头兵,从而加速法治和政府改革进程。
三、建立权力清单应该与立法的紧密跟进相结合
如前所述,行政权力来源法律,而权力也会具有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因此,在编制权力清单时,不能随意将过时的权力排除在外,否则会导致权力行使的混乱,甚至影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要从根本上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改革,必须趁制定权力清单梳理现有权力之际,加强与立法机构的联系机制,不失时机的加快推进法律的修订。
四、权力清单应该由立法机关审核通过
在实践中,都是由政府部门自己制定权力清单,而权力清单是与行政权力行使密切相关的制度内容,为了避免行政机关由于其自身立场的局限性,导致其所制定的权力清单范围不当缩小或者扩大,法治社会由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是应有之意,应该由立法机关审核通过,以表权力清单的严肃性和效力性。
五、应加强对权力清单实施的监督
首先权力清单的作用来源于公开,清单本身如果没有公开,将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应当加大公开宣传的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权力清单的内容,并且了解权力清单的现实意义,发动群众监督的力量,促进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以及发挥它的最大价值;
其次,要将权力制度清单的公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加以规定,从而使得行政机关公示权力成为法定义务,而非道义上或者基于行政命令的暂且为之。(李顺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