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70年代,周凤被送至吉水一村民邱家当童养媳,生育一儿一女;上世纪80年代,周凤离家出走,基本杳无音讯。2012年,邱家所在村庄土地被征,周凤隐瞒其早已再婚并在其他村落户的真相到派出所补登户口,并持补登户口向村小组索要征地补偿款未果后诉至法院。
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周凤的诉讼请求。
土地被征收后有人称“我是村民”
2012年4月12日,因吉水一村土地被国家征收了水田192.96亩、菜地22.97亩,共计补偿征地费用6698430元。
该村对此次征地款的分配未另行制定分配方案,仍然沿袭适用该村在2002年2月21日制定的分配方案,将周凤排除在应分人员以外,具有吉水文峰邱家村农业户口的人每人分得58050元。
分配开始后,周凤与邱某所生之子向村里主张分配给周凤土地补偿款,但村里提出周凤没有户口,不能分得相应土地补偿款。
周凤得知情况后向派出所要求补录户口。但拿到户口后,村里以其已多年不在村里生活、不是村民为由依然不同意分配土地补偿款。
但周凤认为其仍是村民,遂以不分配土地补偿款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村里分配给其征地补偿款58000元。
村里坚持不分配补偿款
周凤原系周家村人,上世纪70年代初,14岁左右的她便到吉水邱家做童养媳。上世纪80年代初,周凤与邱某按农村风俗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女儿后于一次交通事故中去世。
周凤入户邱家后,在该村分得了责任田与自留地。然而,上世纪80年代末期周凤因家庭矛盾,与丈夫相处不融洽,独自外出务工。
1993年,邱家所在村以周凤长年在外未回家耕作、经同周凤家人商讨同意收回了周凤的责任田。此后,该村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就把周凤排除在本村村民之外。
但周凤声称她是邱家所在村村民,她早已结扎、未再婚、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在此期间的一次人口普查中,她的户口被漏登致无户口状态,后才补登。
对此,村里坚持认为周凤在撒谎,“她早就跟新干一男人跑了,她女儿因车祸死亡都没有回来过。”
真相浮出水面诉讼请求被驳回
虽然村里猜测周凤早已再婚,但周凤娘家及邱家人都小心谨慎,村里一直找不到蛛丝马迹。
最后,还是周凤使用的手机号码泄露了信息。经查询,该手机号码登记在新干李家所在村的一个女人的名下,这个女人叫周丽(化名)。通过到新干公安调取人口信息查询单,照片上的女子竟与周凤一模一样,而周凤只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妹妹。
而周凤曾在笔录中陈述,其在外打工的几十年间使用的就是周丽这个名字。
经过进一步调查,法院发现周丽与周凤不仅是同村人,都系再婚,再婚前都生育了一子一女,且都在再婚前已结扎。经新干周丽所在村的干部辨认,吉水周凤的人口信息查询单和新干周丽的人口信息查询单上的照片都是周丽。
原来,1986年周凤因与一李姓男子再婚,从娘家将户口迁入新干。
村里介绍说,其实,周凤在邱家生育的儿子才是这起纠纷背后的真实推手,因家贫、年逾三十尚未娶亲,为争取征地补偿款,这个儿子特意到新干找回周凤,唆使她隐瞒事实,补登户口,索要征地款。
在真相浮出水面后,与代理律师及亲属“失联”多日的邱家儿子,突然找到承办法官称:“我到新干找我妈,但是她躲着不见我,说被骗了。希望法院延长审限,我去派出所先把我妈新干的户口撤销。”
对于邱家儿子的无理要求,承办法官断然拒绝了,对其行为进行了口头训诫。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本案中,周凤原有的吉水邱家所在村的村民资格自其于1986年落户新干县李家所在村并一直在该村生活时已经丧失,在2012年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其亦不具有吉水邱家所在村的村民资格,其主张土地征收补偿款5.8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周凤的诉讼请求。
关于周凤一人两个户口的问题,承办法官表示,将发司法建议给公安部门,由其依法处理。(文内人物均属化名 新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