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虽说拆迁维权要充满必胜的信心,然而凡事都要“做最坏的打算,方能谋最好的结果”。我们不好说法院会“枉法裁判”,但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的距离。何况,对于补偿数额而言,很难用“是非对错”“大小多少”来权衡……
我们精选这则案例,就是希望广大拆迁户朋友们能够明白,灵活变通在维权中有时也很重要。
2015年12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一次疑难案件研讨,资深拆迁维权女律师马丽芬讲述了一起她所经手的骑虎难下的维权案例。由这个案件所面临的困局,笔者想到了题目中的表述:拆迁维权,一定要坚持务实为上,切勿“较真”。
该案大致的案情是这样的:1999年,刘先生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下了该村面积为4亩规划用于建设电器修理厂的土地。后刘先生在这块土地上自行建设了2幢别墅,还精心修建了假山、喷泉、绿植等附属设施。周边的村民分分对刘先生的“大手笔”建设议论纷纷,甚至有人称这么一套下来“值2000万不止”。刘先生也对自己独具匠心的设计“成果”大为得意。然而好景不长,200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启动了对该村的征地项目,欲征收土地作为商业开发使用。刘先生的别墅,很快便面临着现实的风雨飘摇……
话说征收方与刘先生多次谈判、协商,刘先生均坚持1000多万元的补偿预期毫不动摇。而征收方则认为,刘先生建造房屋所用土地的规划用途系村办的电器修理厂,其建造别墅、花园的行为本身即已涉嫌违法。加之征收方认为刘先生仅对地上建筑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2幢别墅并不值1000多万元的“天价”,进而提出了500万元左右的补偿数额。就这样,补偿协议始终无法达成,征收方也渐渐失去了耐心。于是,征收方便先发制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迫使刘先生就范。而该案真正的“亮点”也就从此刻开始走上台面了。
据马丽芬律师介绍,起先征收方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案由是“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然而问题是,这个合同始终就没有存在过,这样一个案由完全系“无中生有”,实在令人费解。随后,征收方又将案由调整为“排除妨碍”,并要求法院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先予执行措施。马丽芬律师就此指出,该案系典型的拆迁补偿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房地产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是不应被受理的。然而法院却以“被告与原告达成了房屋补偿评估协议”为由,认定该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这一理由,无疑是极为荒唐的!试问,评估协议仅仅是双方就房屋实际价值的评估工作交由某个评估公司评估而达成的协议,怎么可能作为该案适用民事诉讼审理的理由呢?
更为令人震惊的是,在经历了众多波折后,2013年,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司法强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仅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5费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107条进一步规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情形。就本案而言,这些都是完全不符合的,刘先生的房子就这样稀里糊涂的被“依法”强拆了。
时至今日,刘先生依旧对500万元的补偿数额不能接受。然而随着强拆的到来,他维权的黄金时段也已过去。该案的前景,无疑是不乐观的。笔者想指出的是,现实就是这样残酷,“依法公正审判”就是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作为拆迁户,倘若我们对未来的生活还存在客观、理性的希望和规划,就应当“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接受这个不怎么样的现实,尽快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一味地坚持“不蒸包子争口气”,心情可以理解,但行为却几乎不能接受。就该案而言,由于此后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均被驳回,司法途径几乎已走到了尽头。如果还不接受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标准,恐怕最终连这本能拿到手的500万元也会打了水漂。其中的是非曲直,笔者不想多做论述,只是相对于“是非曲直”本身而言,也许还有更重要的东西值得我们去接受与认同!
无疑,这是一起无奈的维权战役,输得有些憋屈、有些冤。笔者写下这件事情,只是希望广大拆迁户在积极努力维权的同时能够明白:拆迁维权,真的要务实为上!(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