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近日报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略微“邪门”的“民告官”案件:一起并非“案情复杂”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被告华阴市人民政府自始至终选择“沉默”——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放任案件被法院缺席判决,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该法院受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这是独一份。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领域一直在讨论的热门话题,乃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告官不见官”该怎么办。然而本案的故事,则完全是在“开倒车”——不仅“老大”“一把手”不出庭,连通常可见的律师、工作人员都没有了。法庭之上,一边是由普通老百姓及其代理人组成的原告,另一边却是空空如也,空有一个“被告”的牌子。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理”角度看,被告行政机关放弃参加诉讼也是它的权利。然而笔者想指出的是,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首先,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在应然层面上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不可随便放弃。《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两个“应当”,足以表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被告要么是“老大”出庭,要么是老大委托的工作人员出庭,总之,有人出庭应诉就对了。本案中完全没人出庭的情形,说破天也是不“应当”发生的事情,这与“行使放弃权利”显然不能并存。
其次,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拒不出庭,在实然层面上将面对法律的负面评价,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民告官”不理不睬,将直接面临两个后果:其一,公告,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曝光”,寒碜寒碜你,让舆论公众来对你进行口诛笔伐,本案就是如此;其二,司法建议,建议对行政机关的领导者予以处分。无论这两个后果是否如“挠痒痒”一般无足轻重,但至少说明了一点:被告拒不出庭,是不对的,错误的,而绝非什么“行使放弃权利”。
再次,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拒不出庭也不应诉,进而放任法院对案件缺席判决,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客观上也是其对自己业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其作为本应依法行政的政府机关严重失职的直接反映。本案中,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变更登记系被告市政府业已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当确保该行为的合法性,对该行为所导致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等后果负责。随意“放弃参加诉讼”,致使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进而撤销,这直接违背了行政法领域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就是政府的严重失职。试问,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怎么能说违法就违法,说被撤销就被撤销呢?倘若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如此轻易的就被撤销、确认违法,那么整个社会又该如何正常有序地运转和发展呢?
最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乃至于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本身,都是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宣传的一个方式。行政机关理应配合,而不是回避。不能说诉了半天,仅仅是老百姓一方得到教育了,行政机关没有丝毫长进,难道下次还要继续违法行政么?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面对“民告官”案件,既不应诉也不出庭,完全置法院的权威于不顾,置法律的原则规定于不顾,行使所谓的“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可乎?当然不可以!(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