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邹城市李先生等人诉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人民政府钢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济行初字第3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邹城市人民政府钢山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1月17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鲁行终6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邹城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7日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