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律师代理的山西平先生诉壶关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经开庭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402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请求给予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意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律师代理的山西平先生诉壶关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经开庭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402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请求给予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意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