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石先生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履行协调职责纠纷一案,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6)陕05行初1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协调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石先生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履行协调职责纠纷一案,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6)陕05行初1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协调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