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这是一场不同寻常的行政诉讼。之所以称其不同寻常,只需看看被告席上的“出场阵容”便可知一二: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市公安局以及郴州市苏仙区某街道办事处。而坐在原告席上代表被征收人一方的,却是一位看上去文质彬彬、帅气英俊的年轻人。他,就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公认的青年才俊谢瑞青律师。以一挑五,这样一场诉讼,他究竟能取得怎样的战绩呢?
谢瑞青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后,随即发现该案中最突出的违法点便是行政机关对周先生房屋的强拆行为。周先生的房屋已被强拆,维权对他来说已是刻不容缓。然而问题在于,强拆发生之时出现场的大批“有组织人员”脸上也没写着字,更没有在强拆时出具任何身份证明文件,一时间周先生也无法确认究竟自家的房屋是被哪个或哪几个行政机关强拆的。面对此情形,谢瑞青律师沉着淡定,指导周先生将所有参与其房屋征收工作,且可能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一并列为被告,让众多被告在庭上“自证清白”,进而从中发现其更大的破绽与漏洞,为赢得好的补偿结果创造条件。于是,便有了开篇提到的“以一挑五”场面的发生。强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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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5被告果然使出了浑身解数试图推卸责任,否定自己与强拆行为有关。他们以视频截图“没有显示拍摄时间”,视频里面“没有体现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原告提供的证人“系在房屋被拆除后才去的现场,不能证明5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等各种理由抗辩,矢口否认自己实施了强拆行为。然而周先生提供的一份最有力的证据却是5被告均无法予以否认的,即郴州市某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关于限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要求周先生于2014年5月12日之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搬迁,否则“市、区两级政府将依法依规对其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谢瑞青律师严词指出,周先生在5月12日之前没有按照通知的要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搬家,而5月13日他的房屋就遭到了强制拆除,再结合原告方两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视频资料足以认定系郴州市人民政府和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周先生房屋的行为。被告虽主张自己没有实施,但却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强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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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市、区两级政府在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实施了拆除周先生房屋的行为,该行政强制行为被判违法!5被告中的2个最终未能从这场证据大战中全身而退,他们将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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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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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即本案中对周先生的房屋实施强拆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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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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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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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本案中由所谓“协调指挥部”所作出的《通知》的性质,是书面催告,而并非强制执行决定书。对周先生房屋的强拆因此而陷于程序违法,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十分简单而明晰的。而本案中真正的关键性问题,是原告要能够通过证据证明是谁实施了强拆行为。强拆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