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前,小编带大家分析了与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司法强拆”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也有类似于“司法强拆”性质的法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那么,责令交出土地是什么意思呢?这一行政行为,法律又作了哪些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据此可知,责令交出土地虽如申请司法强拆一样对被征收人具有重大实质威胁,但仍远非征收维权的终点。专业的征收维权律师此时会协助委托人充分运用《行政强制法》及上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来与申请机关展开周旋,力争延宕强征进程,在法律程序中争取由人民法院搭建的沟通、协商平台,力促双方达成都能满意的征收补偿结果。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完全不必自乱阵脚拱手将土地送出。城市的司法强拆能应对,农村的也殊途同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