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人对于土地所有权证颁发是否有利害关系,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鉴于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结合近期承办的一个案件,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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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与某国有企业签订了使用土地协议书,并建造房屋、注册公司在该土地上经营十余年。2015年5月某村委会发布公告称,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批准,此处土地系某村所有,并给王某出示了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拆除所建房屋。因王某未按期搬离,房屋惨遭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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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该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与该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
律师观点
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王某与涉案的土地所有权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颁证单位在核定土地所有权证的四至范围时,应当征询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案的土地所有权证的颁发过程中,未告知王某,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财产权。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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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在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内享有合法物权,该合法物权发生的损害事实系某村委会依据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实施。
王某承租涉案土地后,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修缮,并且经过原产权单位批准,建造了部分房屋,故王某对涉案土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王某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因丰台区政府违法为某村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导致王某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土地及房屋,且造成王某建造的房屋被违法拆除的后果,故王某与涉案土地证的颁发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二、王某注册企业的合法性已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王某对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享有经营权,村委会依据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对王某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妨碍了王某的经营行为。
王某的企业经过正当审核审批手续进行注册,并且一直在实际经营,某村委会正是凭借着丰台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才作出了对王某房屋进行拆除的告知书,并实施了对王某房屋的拆除行为。故丰台区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作为第三人拆除王某房屋的依据,其与王某有着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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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台区政府将土地所有权证颁发给某村委会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与某国企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无效,致使王某的合同权利丧失。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丰台区政府将土地所有权证颁发给某村委会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土地权利人的变更,进而导致了王某与某国企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一方合同相对人丧失主体资格,从而导致双方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王某基于合同取得的权利成了无根之木。
综上所述,丰台区政府将土地所有权证颁发给某村委会的行为直接对王某产生了实质的、法律上的影响,王某与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王某有权对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