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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李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顾:未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就不立案?】
法律分析:赔偿程序究竟如何提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从此规定中很容易得知其中两种求偿途径:
1.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可以在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申4758号《行政裁定书》中确定的裁判原则,“……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求偿途径,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法院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取消了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可以明确求偿途径有一种延伸:
3.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已经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效果等同于第2种求偿途径)
由上可知,法院立案庭不得以“赵先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给赵先生立案。
在明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司法机关主观上认为当事人不懂法,会以各种借口拒绝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问题时,当事人最好第一时间咨询律师,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繁杂程序,费时耗力效果还不一定好。在能够顺利立上案的情形下,现今的强拆行政赔偿诉讼都会受到最高法许水云案裁判所确立标杆的影响,最终的赔偿结果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是越来越趋向于有利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再是“国家不赔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