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爱看新闻,爱刷微信,对于征收维权而言的确是一件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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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园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媒体报道找强拆主体
委托人杨某某系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西南关村居民。自1985年12月起杨某某与西南关村委会签订《占用土地合同书》,占用该村集体土地2.79亩,并有偿使用该土地进行其它经营。由于各种原因地上房屋没有办理相应的规划、建设及用地手续。2017年2月22日,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委托人上述合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代理此案的在明律师刘博韬认为上述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法。那么问题来了: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主体该如何确定呢?刘博韬律师收集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媒体文章:《长治城区新闻》《城区在西南关再燃“违建清零”烽火》《长治城区新闻综合广播》2017年2月22日微信文章《城区在西南关违建清零》及2017年2月23日《上党晚报》第5768期文章《西南关“违建清零”再出重拳》……另外在委托人邻居的诉讼中,政府的副区长承认拆除行为是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实施。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尤其是新闻的内容记载并报道了拆除委托人房屋现场的真实情况,确认了实施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主体系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
据此,在明律师刘博韬提示大家,如遇强拆事件要第一时间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等证据保存,并及时关注当地报纸、微信公众号等相关事件报道,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事实上,在在明律师代理的浙江金华许水云案中,当地媒体的新闻报道同样起到了证明强拆实施主体系区政府的作用。
违建拆除程序最重要
此外,本案的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存在明显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的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通知)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而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当地违建认定规定的内容确定处罚的方式、程度,尤其是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必须责令限期拆除的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不可改正的情形。当事人若对责令限拆决定不服,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在此期间,任何部门均无权对涉案房屋实施行政强拆,甚至无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步骤。
值得一提的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书中明确适用了《行政强制法》第18条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规定,进而认定被告的强拆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在明律师认为,这涉及司法领域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一文书的法律性质的认识问题: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有的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有的认为是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在明律师认为这不是广大当事人需要过分“操心”的事情,大家只需要从实际发生的事实上去审查涉案决定作出的执法行为是否程序合法即可。学术上面的争议,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及当事人的依法维权的影响是有限的。
待责令限拆决定的“官司”尘埃落定之后,有关部门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前推进拆违进程。具体而言,《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最重要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2017年2月22日,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并未听取委托人的陈述、申辩,对强制拆除没有进行公告,没有告知委托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也没有给委托人预留复议和诉讼的合理期限。其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基于此,在明律师刘博韬指导委托人一纸诉状起诉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确认了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律师提醒: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当事人的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行为,一定要事先提高防范意识,及时为自己的居住用房屋、厂房办齐相关证件,而不要等到征收项目找上门来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甚至是重大纰漏。而此类针对违法建筑的维权诉讼,更需要程序与实体并重推进,才能确保当事人最终获取公平、合理的适当补偿。本案中对媒体报道证据的灵活运用,是值得广大当事人学习借鉴的重要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