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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夏曙浩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谁知派出所人员出警之后,并没有及时阻拦施工方的违法强拆行为,反而要将张先生及其家人拖离现场带去派出所进行调查!这一下张先生不干了,结果被未穿着警服的出警人员强行制服带去了派出所。从上午9点到下午6点出来,张先生一直被关在派出所。等到下午张先生从派出所出来的时候他家的树木已经完全被铲除,用于农家乐经营的一百多只土鸡也全都跑光。张先生气不过,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打算为自己的荒谬遭遇讨一个说法。
第一,针对是否属于治安强制传唤问题。我们认为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该强制行为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要求更严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了有关治安强制传唤的规定,但是张先生的行为并不能适用第82条。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在张先生的财产被别人破坏,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定纷止争的责任,反而对张先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明显属于违背自己职责的行为;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为四种情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案件事发地为张先生家,不属于公共空间,排除前两种情形,张先生只是在阻止违法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也不属于后两种情形的适用情况,因此公安局对张先生采取的行为进行治安强制传唤并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来对该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审查。
退一步讲,即使属于治安强制传唤行为,那么县公安局采取的强制传唤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83条规定采取现场治安强制传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3)将进行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4)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但是案件事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根据张先生自己录制的视频资料我们得知,6个未穿着警服的警员强行将张先生抬离现场,并没有出示工作证、告知等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规定着正装,佩戴警察标志或者持有警察证件,但是视频中的警员并没有明显标志证明自己的警察身份,经过事后查证,均为公安局工作人员。仁寿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明显具有重大违法情形存在。
第二,张先生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张先生阻拦施工是否属于无理取闹呢?先来带大家看一组法条: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根据县公安局的调查结果,进行施工的是村委会委托的施工公司。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禁止私力救济。即使涉案土地被征收,张先生仍然对案涉土地上的苗木、设施及鸡舍等拥有所有权,受到《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如果村委会对此存有异议,完全可以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县公安局以涉案土地被征收、村委会解除了承包合同来证明强制清除行为的合法性、公安局不作为的合法性显然属于重大荒谬。所谓“无理取闹”,倒是用来形容县公安局自己实施的荒唐行为比较妥当。
在明律师梁红丽最后想指出的是,此案中,表面上属于村委会和张先生的民事合同纠纷实际上属于镇政府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暴力征收。张先生报警之后受到警察的出警乱作为也有着其背后的原因。现实生活中面临强拆问题,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政府行为为由而不进行处理,总是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来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需要做的不是暴力抗争而是充分收集证据为下一步进行司法维权作出铺垫。自然,公安机关必须为其“不制止违法强拆,反而直接抓被征收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