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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孔维松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从以上条文可知:
第一,对一般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其期限是6个月,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但是当事人不知晓的,则6个月的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第二,当事人明确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其起诉期限,那么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第三,当事人一直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更没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的起算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当然,以上起诉期限均有一个最长诉权期限的限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最长诉权期限是20年,其他案件最长诉权期限是5年。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行政行为不涉及不动产,即使是行政机关暗箱操作、幕后行政侵犯了当事人权益,5年后当事人才知晓权益被侵犯提起诉讼,此时则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通过以上梳理,就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合乎程序、合乎法理的行政行为应当既让相对人知晓行为内容,也告知相对人寻求救济所需的起诉期限。两项要素缺一不可,这关乎到起诉期限的计算问题。
首先,张先生一直不知晓政府颁证的行为存在,即不知晓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其次,更谈不上告知起诉期限的问题。那么此行为就是“行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中的情形,起诉期限应当自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即从2016年10月起算,到2017年10月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释〔2018〕1号司法解释是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之前关于起诉期限的内容是由2000年颁布的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规定的。这一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政府颁证的时间是2002年,张先生知晓颁证行为的时间是2016年10月,若依据“法释〔2000〕8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起诉期限到2018年10月才会到期!
这就面临另一个问题,“法释〔2018〕1号司法解释”和“法释〔2000〕8号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不知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分别规定为1年和2年,那么本案中张先生的情况,应当适用哪一个解释呢?针对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有“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也有相当判例认为诸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也应当遵循该原则,但是关于起诉期限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笔者认为,起诉期限关乎到公民诉权行使问题,诉权是公民向法院寻求救济的重要权利,该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得随意“克减”。在行政诉讼中如果面临新旧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有差异时,应当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起诉期限”。具体到本案中,张先生得知区政府颁证行为的时间是在2016年10月,按照当时的规定,其起诉期限即应当到2018年10月止。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一个正常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排除幕后操作”+“告知起诉期限”两要素。如果两要素不全,则会面临在“新旧法律”中选择适用起诉期限的问题。当然,在选择适用的时候,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对相对人有利的起诉期限”原则。当被征收人在维权中面临这类难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是促使案件能够进入实质审理的重要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