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心就突突?这或许是很多被征地农民的常见感受,毕竟带“责令”字眼的行政决定往往都具有相当程度的强制性,后面直接指向的就是老百姓最为恐惧的强征强拆。本文,在明律师王家才就将这样一份看上去不可一世的行政决定诉至法院并将其成功撤销,即便征收方上诉也是无济于事。那么,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从中广大被征地农民又能收获哪些启示和维权方略呢?
【基本案情:千余平米房屋面临责令交地】
委托人石先生在四川省成都市下辖某村拥有一处二层住房和一处渔庄,渔庄占地3.5亩,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000多平方米。后因项目建设需要,该村的部分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后,区国土局对石先生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求石先生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交出土地,如逾期不执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该决定张贴在石先生家的玻璃门上进行送达……
石先生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就已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家才律师代为维权。王家才律师接到委托后,指导石先生申请公开案涉土地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等信息,掌握了涉案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石先生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王家才律师结合此前已掌握的证据材料,迅速应对,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最终,区人民法院在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答辩意见后,认定区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后区国土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决定维持一审判决,石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分析:责令交地究竟怎么诉?】
其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需要满足的条件,目前我国法律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来审查这一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案中,委托人石先生的渔庄占地3.5亩,房屋建筑面积为1000多平方米。但是王家才律师发现,该项目征地批复所附征地情况明细表中,涉及石先生所在村集体的征收土地总面积仅为0.0534公顷(0.801亩),且在明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针对石先生其所在村落并无其他征地批文。区国土局在此种情况下,要求石先生交出全部土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这一条件,涉嫌“未批先征”的土地违法行为。
【其二,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案中,直到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得征地告知书,此前石先生并未看到过征地告知书,对征地的范围、面积等也是从征地批复等材料中得知的,且针对地上物的调查结果也并未经过其确认,征收程序应属违法。
【其三,补偿费用支付方式、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物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应当依法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案中,区国土局将该笔费用只支付到村,显然违反前述规定。另外对于补偿标准,各地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于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本案中,征地行为发生在2015年,行政机关无视该地区多年经济发展情况,仍旧按照2009年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前期应当积极收集征收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如果后期遇到前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类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行政决定时,也不要过于慌张,可从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征收土地的各项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方面来主张权利,如仍不确定应当如何操作,应尽早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上述法律分析内容完全可作为应对此类诉讼案件的参考“模板”,广大被征收人可结合法条对这一过程进行审慎分析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