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李先生在2014年转包了徐先生的90余亩土地用来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一开始也还相安无事。2018年,包括该转包地在内的土地面临征收,但是在被征收的关键节点上,李先生却被发包人找去谈话说该转包违反了承包协议上规定的转包需经过发包人同意才行,该转包协议无效。李先生一下子有点蒙了,依法签的合同,真金白银给了徐先生,凭什么发包人说无效就无效呢?如此一来,自己还能合法的主张征收补偿权益吗?
作者丨夏曙浩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转包而来土地面临征收,发包人说翻脸就翻脸?】
2014年5月,发包人眉山市H镇人民政府代表D村跟徐先生签订了90余亩土地的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限为30年。按理说一般的土地承包协议也没什么特殊的,但是该土地承包协议里却包含了一条较为特殊的规定:乙方(徐先生)因其它原因在承包期间需转包,必须在征得甲方同意前提下方可进行。没想到,一个小小的伏笔,为日后埋下了隐患。2016年5月,李先生跟徐先生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徐先生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李先生10年,转包费40万元人民币。
李先生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平平淡淡的过去了,也没有特别在意徐先生跟镇政府承包协议上面的限制条款,并没有去镇政府盖章。2018年,李先生自己承包的土地以及从徐先生处转包来的90余亩土地都面临征收,镇政府忽然来找了李先生麻烦。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员拿着当时跟徐先生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指着其中的限制条款(转让需经过镇政府同意)告诉李先生该转包协议无效,镇政府要收回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李先生一听就慌了,一时想不出反驳的理由。从民法角度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本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无故对合同第三人的限制是否会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法律分析:按照合同相对性,李先生的土地承包协议完全有效!】
镇政府忽然来找茬,李先生一时没有了主意应对。那么自己的土地转包协议没有经过镇政府盖章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李先生应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应对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合同法》说起。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来分析,该土地转包协议完全满足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该合同依法成立。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制度,土地属于集体和国家所有。土地承包关系属于相对而言较为受到特殊关注的一种关系,也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对土地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等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范。根据《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而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进行的流转则只需要备案就可以。
也就是相关特殊法律规范并没有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那么关于该转包协议的效力问题只能根据《合同法》来进行判断。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该H镇政府和徐先生在承包协议中的限制性规定确实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该效力仅仅对徐先生产生,而对第三人李先生并不必然产生限制作用。简单来说,徐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转包协议完全有效,但是徐先生要向H镇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由于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土地问题关乎着基本的国运。我国立法方面尤为重视相关土地问题,相应的立法种类不仅丰富而且细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是关乎着几亿农民的生计问题,《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规定较为细致,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明律师建议,在遭遇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时一定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便获得专业法律服务。不要等到面临土地征收时才发现自己的土地权益存在瑕疵、漏洞,此时补救就可能面临各种困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