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此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琨律师团队带大家了解了“一书四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审查范畴,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一书四方案”的表现形式在不同情况下会发生哪些变化?在我们的征收维权过程中“一书四方案”又有什么用处呢?毫无疑问,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这5份材料事关重大……
作者丨王园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方案也就不一样。比如以下这些建设占用的土地: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需呈报的材料为“一书三方案”,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什么情况下涉及“一书四方案”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简而言之,“一书四方案”就为了在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依据其内容来作出是否准予征地的决定。
“一书四方案”是否需要信息公开?被征收人如何巧用该部分内容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呢?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就包括“一书四方案”,但前提条件是确定属于实施阶段。另外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来获取涉案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申请主体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一书”中包含的勘测定界图,若被征收人需要准确了解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否位于涉案征收项目范围内,则需要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才能获取。实践中,这类申请看似有法可依,实则并不容易,经常会遇到各种阻挠。而“未批先占”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在明拆迁律师事务所张琨律师团队提醒您,建设用地报批是必经程序,如果没有或者缺少一项,那么政府征地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在面对的补偿不合理,且补偿低于市场价格时,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获得“一书四方案”的全部内容,通过具体的内容审查来判断整个项目是否存在程序或实质上的违法点,从而为自己获取协商谈判的切入点。对于普通的被征地农民而言,看不懂申请得来的一书四方案很正常,此时就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大显身手了。







